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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服务

存单质押贷款

  业务介绍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业务特点

  1、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办理流程

  1、收款人填写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向信用社出示;

  2、信用社对委托收款凭证填写的正确性进行审查;

  3、信用社向付款银行邮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4、信用社收到划回款项,办理款项支付。

  温馨提示  

  1、客户应在有关债务凭证到期前办理委托收款业务。

  2、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委托收款凭证要素和所附单据必须齐全。

  3、信用社接受委托但不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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