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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农商银行百福信用卡领用合约》

来源: 时间:2026年01月07日 作者:站点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 】  【打印】

南昌农商银行百福信用卡领用合约

重要提示:本协议适用于个人信用卡,请您认真阅读本合约全文,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与您的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联系我行予以说明。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百福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含主卡及附属卡申领人)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下简称适用法律),以及《南昌农商银行百福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百福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章   申领及信用额度管理

第一条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信用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以下简称“申请资料”),并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同意甲方向有关单位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风险管理、业务合作、营销推广等目的,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省内其他农商银行、甲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认同)卡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以及相关资信机构。

第三条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其发卡、发卡种类及授予信用额度,未获通过的申请材料,甲方应将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删除、销毁或退还客户。

第四条 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的共用额度。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信用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现金提取信用额度等,受甲方对持卡人设定的总信用额度上限控制。信用卡核发后,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风险信息、行业风险变化、监管要求及甲方风险管理需要等综合因素对信用额度进行动态调整。甲方有权将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乙方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决定。信用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甲方恢复。除甲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经乙方同意后,可以为乙方核发甲方其他种类的信用卡。

第六条 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最多二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应保证附属卡的申领得到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并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本合约、及甲方的各项规定。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的信用额度共享。甲方依照主卡持卡人申请对附属卡的使用设定限制。

第二章   使用

第七条 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信用卡。乙方使用信用卡存取现金、转账或消费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按适用法律或为保护持卡人权益,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或特约商户的信用卡交易设定限制。

第九条 乙方可按甲方规定为信用卡设定各种密码,并在不同场合分别使用相应的密码或其他方式确认交易。

1.凡按甲方规定及依乙方选择需使用密码(含手机动态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互联网支付以及IC信用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等,按甲方规定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乙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乙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3.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无论该等密码或验证要素是否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泄露,或因第三方欺诈、系统漏洞等非甲方原因导致。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甲方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4.乙方知悉,信用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乙方可通过甲方渠道或经乙方授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组织、特约商户等支付渠道实现网络支付。乙方同意其在网络支付中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信用卡有效期、校验码、卡号、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手机短信验证码等一项或多项要素将用于核验身份及交易真实性,并授权同意甲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经乙方授权同意的支付渠道,并愿意承担可能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信用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和其他身份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乙方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或支付渠道存在缺陷等原因而产生交易争议的,由乙方与支付渠道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仅在法律要求范围内提供必要协助。甲、乙双方对各网络支付功能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法律风险、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有特别约定的,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第十条 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信用卡(含与第三方合作的认同卡、主题卡等,下同)的合作方(下称联名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或其他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第十一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十二条 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卡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限额以中国银联或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持卡人可通过江西辖内农商银行任意网点、手机银行等渠道设置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交易限额和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三条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对未能履行章程、本合约项下义务、信用状况恶化或违反适用法律的持卡人,甲方有权采取锁定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已收年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利息和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不对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除预借现金外的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期间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对账单记载的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十六条 乙方如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可以选择按对账单记载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下称最低还款额待遇)。最低还款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以甲方另行发布的规则为准。

第十七条 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或乙方在账单日的应还款项超出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的,甲方将对全部透支交易额(包括已偿还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计收从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违约金。

第十八条 乙方办理分期付款的,分期利息收取方式包括一次性收取和按期收取。一次性收取的,利息在分期申请成功之后的首个账单日全额计入持卡人账户;按期收取的,利息在分期申请成功后的首个账单日起按期计入持卡人账户。分期付款单期金额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四章   对账与还款

第十九条 应还款项为乙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本金、透支利息和费用等。乙方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乙方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乙方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

第二十条 甲方将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乙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甲方提供的对账服务,应主动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服务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及拒绝承担其他后果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应于15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乙方提出异议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许可的渠道,以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在最后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应还款项,否则即构成逾期还款,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亦将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

1.正常或90天(含)内的逾期账户:正常还款(未逾期)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按照费用、利息和本金的顺序还款,对未出账单部分,按照费用、利息和本金的顺序还款;

2.91天(含)以上的逾期账户:按照已出账单和未出账单的本金、已出账单和未出账单的费用已出账单和未出账单的利息顺序还款。如果同一信用卡账户下同时存在不同类型的分期按照分期入账日期先后顺序进行还

3.甲方有权不时按适用法律或因风险管理需要单方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顺序,且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向乙方催缴应还款项。

第二十五条 如乙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乙方授权甲方随时扣划乙方在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江西省辖内其他农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活期、保证金等各类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还款,而无需另行通知乙方,抵销顺序由甲方自主决定扣划后,甲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第五章   挂失、补换卡与销户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盗,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挂失和密码重置自甲方办理完毕后生效;乙方仍应对挂失生效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发生的所有交易,以及挂失生效后发生的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承担全部责任。--电子现金不支持挂失。

第二十七条 乙方信用卡有效期(下称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到期年月为准,过期即失效;甲方在卡片有效期届满前70天(含)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乙方到期时间,如乙方未在有效期届满前60天(含),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到期不续约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愿意续领新卡,并根据其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决定是否为乙方续发新卡。续卡后,双方在新卡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原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亦将自动转移至新卡。

第二十八条 乙方到期不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须及时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卡手续,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如尚有未偿还的款项,将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

第二十九条 甲方如从国家有权机关、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乙方本人或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自行调查、交易监测或其他任何方式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被列入任何信用黑名单、制裁名单、反洗钱监控名单等情形,或乙方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高频小额测试交易、境外高风险地区交易、非惯常交易时段操作等),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收回信用卡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2. 乙方财务或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的;

3. 乙方信用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

4. 乙方违反《章程》规定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个人消费领域,或用于其他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或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恐怖融资、逃税嫌疑的,或违反国家反洗钱、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电信网络诈骗的活动的,或者甲方或其关联方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洗钱及电信网络诈骗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5. 根据甲方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甲方对客户开展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电信网络诈骗等风险动态评估时,认为乙方所涉业务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电信网络诈骗风险较高的;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新完善包括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在内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拒不配合甲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的。

6. 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7. 乙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8. 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9. 乙方有其他违反适用法律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第六章   信用卡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和甲方不时向乙方发送的卡函、对账单等文件(下称重要文件),防止可能被用作验证乙方身份或确认交易的各项信息(下称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验证要素和各种密码、个人私密信息、信用卡交易信息等)丢失或泄露。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此产生的所有交易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或在用卡时放任信用卡脱离视线和管控的;

2. 乙方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和重要文件,或丢失、泄露敏感信息的;

3. 乙方在未受安全保护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信用卡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受到病毒侵害的电脑或手机终端上、在钓鱼网站上、在不安全的WiFi环境里使用信用卡等情形;

4. 乙方违反其他安全用卡规定的。

第七章   服务与通知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的预留信息如有变更,应主动及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信息变更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预留信息变更自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并更改完毕时生效,其中更改完毕时间以办理相关业务时甲方承诺乙方的办理时限为准;变更生效前,甲方继续按原信息完成业务处理应视为适当履约,或甲方在自行获悉原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可暂停相关业务处理并无需就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方可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和争议解决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甲方在向乙方提供服务时,将按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分别使用的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验证要素和各种密码、个人私密信息、信用卡交易信息等中的一项或多项来验证乙方身份;经敏感信息验证通过的业务处理指示,或由乙方预留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的电话、手机信息或电子邮件指示,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为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使用或其他服务;如遇电力故障、通讯网络中断、系统漏洞、黑客攻击、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突发公共事件等非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不可抗力或紧急原因使甲方在未经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三十六条 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信用卡,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其信用卡扣转该笔错存款项并恢复原状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第三十七条 甲方可选择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送达与履行本合约相关的通知;其中针对不特定客户的公众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产品和服务功能,暂停服务,修改《章程》、本合约和收费表等)经甲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不再个别通知乙方。乙方同意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渠道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渠道申请停止接收营销信息,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确保其预留的联系方式准确、安全、有效,甲方可将乙方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用于:包括本协议生效时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和特别程序等各个阶段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乙方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机关等,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甲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机关等依据上述送达地址送达的通知或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如因乙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送达方或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任何通知或文件未能被乙方实际接受的,依据上述约定方式送达的任何通知或文件亦视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卡函、对账单和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主卡持卡人代表其接收甲方通知或向甲方作出指示,并同意就该等通知或指示承担责任。在无法与乙方有效联系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其亲友、工作单位或联系人向乙方转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催缴应还款项的信息),该等转告视为已向乙方本人送达。

第四十条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调查费、差旅费、公告费、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甲方因催收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不计入违约金上限。

第八章   信息保密和披露

第四十一条 除适用法律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外,甲方应对因履行本合约而获悉的乙方信息严格保密;但因履行本合约、配合监管检查、报送征信信息、风险防控需要及向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情形,以及因业务管理、资产转让、外包服务等需要向关联方披露的情形除外。未经乙方在本合约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与本合约无关的其他商业目的。如甲方超出本合约约定范围违法查询、使用和披露乙方信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将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获得的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即适用法律规定的对乙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同意甲方出于如下目的使用和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甲方不承诺受披露方履行保密义务:

1. 为开展信用卡业务或履行本合约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直接或协助进行服务提供或业务处理的第三方服务商;

2. 为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向乙方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产品和服务,以及甲方开展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

3. 为风险分析和管控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金融同业公会和其他金融机构;

4. 为使乙方获取联名信用卡附带的联名合作方会员资格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合作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需乙方另行同意或通知。

第四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任何约定,应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约承担违约责任;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需对乙方的任何间接、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信用卡申请表和申请资料、收费表及甲方后续发布的相关规则、公告均是本合约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单方不时对本合约及其附件进行修改,经甲方提前45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南昌农商银行官网、网点公告、微信公众号等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公告即视为送达,乙方不得以未实际知悉为由主张异议。乙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如乙方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约及其附件。

第四十九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经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五十条 持卡人放弃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权利。双方确认: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卡函或对账单的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管辖法院向该等地址寄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该地址变更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仍以原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如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按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相关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乙方已通读并理解本合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第五十一条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有疑问、投诉、意见,可致电甲方客服/投诉热线96268(江西省外加拨0791)。甲方会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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