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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农商银行百福信用卡章程》

来源: 时间:2026年01月07日 作者:站点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 】  【打印】

南昌农商银行百福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南昌农商银行百福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保护信用卡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信用卡是南昌农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自愿委托江西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的统一品牌信用卡,是各发卡行发行使用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资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按产品类别分为标准卡、联名卡、分期卡、无介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双币种卡。

第四条 发卡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信用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现金提取信用额度等,受发卡行对持卡人设定的总信用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

“信用额度”也称授信额度,指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发卡行有权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单方面调整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应予以接受。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或转账的日期。

“记账日”指发卡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行每月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行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

“免息还款期”指信用卡持卡人除取现或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发卡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行支付的款项。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小额免密免签”是指中国银联联合发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的一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当持卡人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IC卡或支持“银联闪付”的移动设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以当地限额为准)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移动设备靠近POS机等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支付过程中,持卡人不会被要求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

第二章  申领

第七条 在发卡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发卡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向发卡行申领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下同)书面指定,其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等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八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合法、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行申领个人卡。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亦可为其达到发卡行规定年龄的子女,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可申请2张附属卡。

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持卡人同意发卡行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在发卡行或江西省辖内其他农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活期、保证金等各类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还款,而无需另行通知乙方抵销顺序由发卡行自主决定。

第九条 个人或单位申领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并依据发卡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账户。申领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人授权发卡行持续采集其社保、税务、征信等各类信用信息用于贷后管理。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行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和业务需要按《南昌农商银行百福信用卡领用合约》 (以下简称“领用合约”)、《个人信息授权书》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条款、授权书的约定而处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对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对外提供、公开和删除。

第十一条 发卡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领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账户信用额度、账户透支利率和最低还款额比例等。

第十二条 如需提供担保,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领单位卡的,发卡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由发卡行审批;申领个人卡的,发卡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按本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信用卡归发卡行所有,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仅限用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但公务卡还可用于预算单位的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行、特约单位及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行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 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联机交易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境外取现网点取现时需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ATM取现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取现网点、ATM取现时须输入密码。

第二十条 使用密码及验证码完成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及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密码、指纹、面容、数字令牌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电子指令、签购单),均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交易真实性及有效性。持卡人遗忘密码的,可按发卡行规定办理密码重置;持卡人因违法违规用卡或未按约定使用卡片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发卡行对用卡损失存在法律法规规定过错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使用信用卡时,应确保技术及商户环境安全,并依法依约承担该场景下的用卡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应立即通过发卡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手机银行、百福信用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行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密码或主动泄露验证信息导致的损失,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行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

第二十三条 发卡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卡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限额以中国银联或发卡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持卡人可通过江西辖内农商银行任意网点、手机银行等渠道设置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交易限额和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到期年月为准,过期即失效;发卡行在卡片有效期届满前70天(含)通过短信方式告知持卡人到期时间如持卡人未在有效期届满前60天(含),通过发卡行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或发卡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发卡行到期不续约的,发卡行将视为持卡人愿意续领新卡,并根据其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决定是否为持卡人续发新卡。

第二十五条 发卡行应为符合到期续卡条件的持卡人续发新卡,持卡人主动申请不续卡或在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的除外。持卡人可以申请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但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申请。已过期或注销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持卡人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信用卡过期或注销的影响,持卡人仍需按照本章程及相关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单位卡注销时,卡内如有剩余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发卡行有权对账户内资金来源、归属及异常状态进行核查、拒绝提现及按相关规定冻结资金。

第四章  计息、还款以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第二十七条 最低还款额=5%×当期一般消费余额+100%×当期预借现金余额+100%×当期利息余额+100%×当期分期余额+100%×当期其他应付费用余额+5%×账户内所有往期余额+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100%×超出临时调整前信用额度部分的余额。如当期已出账单的账单金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当期最低还款额以当期已出账单的账单金额为限。发卡行和持卡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发卡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违约金。

第三十条 发卡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的,分期利息收取方式包括一次性收取和按期收取。一次性收取的,利息在分期申请成功之后的首个账单日全额计入持卡人账户;按期收取的,利息在分期申请成功后的首个账单日起按期计入持卡人账户。分期付款单期金额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发卡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百福信用卡账户欠款。因持卡人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而导致发卡行无法足额扣款所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和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发卡行对持卡人的正常还款(未逾期)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按照费用、利息和本金的顺序还款,对未出账单部分,按照费用、利息和本金的顺序还款;逾期91(含)天以上,按照已出账单和未出账单的本金、已出账单和未出账单的费用、已出账单和未出账单的利息顺序还款。如果同一信用卡账户下同时存在不同类型的分期,按照分期入账日期先后顺序进行还款。

第三十三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发卡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剪断磁条销毁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本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因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要求调整信用额度、暂停非柜面交易、限制用卡功能乃至终止服务的,持卡人应配合提供证明材料且不得主张损失赔偿。发卡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如遇账户状态异常,发卡行有权延缓划转直至风险排除。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透支利率,以及年费、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下称各项费用)按南昌农商银行百福信用卡收费标准》(下称收费标准)执行。发卡行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发卡行官方网站等予以公示,自公示期满后按最新公告执行。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发卡行的权利:

(一)发卡行有权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有权根据《领用合约》向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和报送其信用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二)发卡行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补充担保,必要时可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三)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及存在其他风险的,发卡行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质押物;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从持卡人在江西辖内农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四)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调整。

(五)发卡行有权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持卡人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六)发卡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七)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发卡行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发卡行有过错的除外。

(八)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九)发卡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行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行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卡行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发卡行的义务:

(一)发卡行应书面或通过发卡行官方网站等渠道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计息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行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发卡行应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五)发卡行应依法对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发卡行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及本章程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方式。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行按约定提供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持卡人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行依照法律、法规及约定向相关单位提供其有关资料。

(二)发卡行按规定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行提出,但持卡人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三)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不得出售、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发卡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发卡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

(五)持卡人不得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承诺接受发卡行通过系统自动决策实施的额度调整、交易限制等风险控制措施,不得因自动化决策方式提出异议或要求人工干预。

(六)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确认申请表载明的联系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为有效送达方式,发卡行通过上述任一方式发送通知即视为有效送达。持卡人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告知发卡行的,由此产生的通知不到的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未及时更新联系信息导致催收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相关通知在寄出后第三日已送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持卡人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领用合约》和申请表中各项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行卡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如与发卡机构进行电子签约,则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进行电子认证,保证本章程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持卡人认可电子签约所形成之电子文件、电子交易记录具有与纸质文件、手写签字、盖章同等法律效力,不得以形式异议主张合同无效或不成立。

本章程由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持卡人签署领用合约即视为对本章程全部条款(含后续修订条款)的不可撤销同意。如对本章程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南昌农商银行官网、网点公告、微信公众号等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满45日即为生效公告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可按照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手续的,发卡行有权继续按修改后章程收取相关费用并提供服务。


南昌农商银行百福信用卡收费标准

币种:人民币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透支利率

日利率0.05%(即近似折算利率18.25%)

年利率计算公式:年利率=日利率*365

分期利率

每期千分之六

(12期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3.03%)

年利率计算公式:

本金=i=1nT第i期还款额(1+IRR/n)i,n为年内期数,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即为年化利率。

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年费

金卡

主卡60元/年,附属卡30元/年

首年免年费,首年消费满六次或金额满5000元可免除次年年费。次年消费满六次或金额满5000元可免除第三年年费,以此类推。

白金卡

主卡60元/年,附属卡30元/年

钻石卡

主卡1600元/年,附属卡800元/年(钻石卡在优惠活动期内免费)

公务卡

年费免费

换卡手续费

20元/张。

推广期间首次开卡免收工本费

挂失手续费

30元/卡

紧急处理服务费

持卡人要求紧急重置密码、紧急换卡,除上述手续费或工本费外,还应交纳紧急处理费用每次20元人民币。

取现金(含转账)手续费

系统内

交易金额的1%,溢缴款取现免费

他行

境内

(交易金额的1%+2元)/笔,溢缴款2元/笔

境外

交易金额的1%

最低22元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

最低5元

境内交易争议调单费

10元

——

境外交易争议调单费

50元(或等值其他外币)

——

短信费

每月2.5元/账户(推广期100%优惠,收费前1个月公告)

境外ATM查询费

每次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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