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农商银行百福借记卡章程》
南昌农商银行百福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向百福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百福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百福借记卡是南昌农商银行向社会发行的统一品牌借记卡。该卡必须先存款后使用,具备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消费结算、转账支付、查询及其他理财签约服务等多种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百福借记卡所有权属南昌农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发卡行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百福借记卡的个人和单位为持卡人。
第四条 百福借记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合作单位性质分联名卡和认同卡。个人卡按账户性质分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Ⅰ类户百福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购买投资理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Ⅱ类户百福借记卡具有限定金额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转账结算、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功能,Ⅲ类户百福借记卡具有限定金额消费、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功能。
Ⅰ类户一般不设置限额,发卡行有权根据持卡人风险状况及控制规则进行调整、限制;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 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百福借记卡账户按照发卡行账户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发卡行将根据监管规定执行和调整账户限额。
第五条 申请百福借记卡,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符合本章程要求且达到发卡条件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行申领个人卡。
如属代理的,需同时出示持卡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出具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发卡行有权根据风险控制要求,进一步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等其他材料。代理开立的百福借记卡,须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到江西辖内农商银行任意网点或指定渠道完成激活后,方可正常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在使用百福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开户、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办。
同一客户在同一发卡行只能开立1个Ⅰ类户百福借记卡,已开立Ⅰ类户百福借记卡的,再申请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百福借记卡或Ⅲ类户百福借记卡。
同一客户在同一发卡行开立Ⅱ类户、Ⅱ类户的数量均不得超过5个,开立借记卡不得超过4张,已持有同一发卡行4张(含)以上借记卡的,不得开立或激活新的百福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不计算在内。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在发卡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和单位卡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书面指定。
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该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有效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申请百福借记卡须核对开户申请信息,确认遵守《南昌农商银行百福借记卡章程》,经发卡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发卡。
第七条 发卡行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在百福借记卡业务开展过程中,承诺积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披露产品信息、提示相关风险;规范营销宣传,仅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持卡人;不违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服务或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纳入合作机构管理设定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标准,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的机构予以清退,并列入合作机构黑名单。
持卡人与发卡行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
手机客户端:通过江西·农商银行手机银行APP—客服—投诉。
客服电话:致电客户服务热线96268(省外加拨0791)通过语音导航投诉或按0进入人工服务投诉。
现场投诉:前往发卡行任意网点向网点大堂经理、网点负责人反映问题或通过客户意见簿留言。
第八条 为严格落实存款账户实名制、反洗钱及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的监管要求,持卡人申请百福借记卡时,须同意并授权发卡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柜面、智能柜台、自助设备、微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处理持卡人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个人信息。
持卡人本人授权的个人敏感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发卡行可将上述敏感信息用于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监管核查、资金清算、账务核算及交易信息记录。
持卡人本人授权的个人非敏感信息包括:身份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职业、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办理开户服务的机构及渠道信息。
持卡人本人授权发卡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授权包括: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传输、提供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及个人非敏感信息,向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中国银联、网联传输、提供持卡人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以完成个人账户资金清算、账务核算服务。
发卡行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泄露、篡改、毁损持卡人信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采取加密储存、安全传输、等专业技术措施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安全;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持卡人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持卡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持卡人信息。
持卡人相关授权自开户之日起生效,至销户时终止。在发卡行提供账户服务期间,持卡人授权发卡行持续获取、处理其提供的信息。持卡人销户时,发卡行将停止获取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发卡行仅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本业务信息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持卡人的个人信息。
持卡人有权撤回同意发卡行获取、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需撤回该授权的持卡人,可前往江西辖内农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销户。但因履行必需或法定义务所必需的信息除外,且不影响撤回同意前基于持卡人授权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九条 持卡人申请百福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百福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电子现金及已开通小额免密的小额消费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合法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百福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百福借记卡仅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因出租、转借等行为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Ⅰ类户百福借记卡持卡人可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为本人百福借记卡关联附属卡的,视为主卡持卡人授权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已关联附属卡的本人百福借记卡主账户资金,并为附属卡发生的所有交易负责,发卡行不承担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因账户资金变动带来的纠纷和风险。主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申请办理附属卡挂失、换卡、密码修改、密码重置、限额及功能设置等业务。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百福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联线使用,该卡不提供透支服务。但因交易模式、结算或收费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时,发卡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直至持卡人还清欠款。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百福借记卡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发卡行相关规定;使用联名(认同)卡,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位卡内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消费款项的结算。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时,严格按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执行。百福借记卡还可办理转账收付、代收代付和代扣代缴业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支取现金或转账时,其限额和笔数遵守人民银行、监管和发卡行的相关规定。
如因系统故障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3个工作日以内与自助设备管理机构联系,并按其规定办理领取手续;逾期未领取的,自助设备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行指定的受理网点、特约商户、自助设备,或通过发卡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业务。持卡人开通电子渠道业务时,需遵守相关业务规定。在特约商户凭卡消费的,不得利用商户套取现金;在特约商户办理预授权业务的,发卡行将按照预授权金额的一定比例对持卡人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
第十六条 持卡人持卡一日累计支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累计支取现金限额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调整。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将本人百福借记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开通快捷支付、商业委托支付(自动扣款)等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授权发卡行直接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或商业机构的指令进行网络支付业务签约、解约、资金扣划等操作。持卡人知悉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及商业机构建立关联业务时,姓名、证件号码、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可能被其采集、保存和使用,持卡人应审慎建立关联业务,并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借记卡密码、支付交易密码(建议不要将借记卡密码与支付密码设置为相同密码)及指纹、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短信验证码等其他验证信息、手机号码、开户资料、手机等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或遗失账户安全认证工具等自身原因,或因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及商业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相关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 60 日内(以自然日计算)前往发卡行网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百福借记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百福借记卡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电子现金最高余额上限为1000元。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二十条 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百福借记卡已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是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条上签名。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全省统一客服热线96268)等渠道调整限额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一日内密码连续输入错误不得超过三次,否则发卡行有权锁定其账户,次日自动解锁。如持卡人因密码输入错误被锁定账户,可凭其有效身份证件及正确密码申请解除锁定;如遗忘密码,须前往江西辖内农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如卡片遗失或被盗,持卡人或代理人应及时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全省统一客服热线96268)等电子渠道办理临时挂失,或到江西辖内农商银行任意网点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正式挂失;代理挂失的,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挂失完毕后立即生效,临时或正式挂失生效前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临时挂失后,需及时到江西辖内农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临时或正式挂失均长期有效,直至持卡人撤销挂失。
正式挂失后,持卡人可在原挂失网点申请补发新卡或办理结清手续;持卡人办理挂失后,若需撤销挂失,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网点申请恢复使用原卡;已补发新卡或办理结清的,原卡不可再使用,撤销挂失后发生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百福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百福借记卡向江西辖内农商银行任意网点提出销卡申请。发卡行营业网点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并结清余额。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如已办理挂失的,须出示挂失证明。
第二十四条 百福借记卡不寄发对账单,发卡行通过电子银行、自助设备或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持卡人可向发卡行营业网点申请领用对账簿。如对交易有疑问的,可向发卡行查询。
百福借记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个人卡账户的存款利息按有关规定由发卡行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借记卡及卡下账户相关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本费(新发卡、磁条换芯、挂失换卡、卡损换卡等)、小额账户管理费、挂失服务费等。持卡人须按发卡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同意采用现金、转账或发卡行扣收的方式从指定借记卡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扣收账户默认为产生费用的借记卡账户,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其中,符合小额账户管理费收费条件的,将从借记卡账户活期存款中自动扣收。若借记卡账户活期存款余额不足,发卡行有权追缴,直至欠款全部缴清。销卡时,持卡人须补齐欠款,发卡行已收取的年费不再退还。
第二十六条 发卡行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监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和调整百福借记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定价形式详见发卡行相关收费价格表和对外公告,可通过官方网站、发卡行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
第二十七条 发卡行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发卡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收费修改或变动内容提前公告,公告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南昌农商银行官网、江西农商联合银行官网、网点公告、微信公众号等适当方式。发卡行不再逐一通知持卡人,如持卡人不接受新的收费项目或标准,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选择停止使用百福借记卡及相关服务。若持卡人在公告的收费变更或修改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百福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持卡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
第二十八条 发卡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百福借记卡。
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按发卡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发卡行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发卡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百福借记卡,应提前向持卡人公告,公告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南昌农商银行官网、江西农商联合银行官网、发卡行官网、网点公告、微信公众号等。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行有权根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所持百福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和功能限制。发卡行发现持卡人的百福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因持卡人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超过合理有效期限且无合理理由的,发卡行有权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
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第三十条 发卡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持卡人百福借记卡账户。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百福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账务差错,发卡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发卡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三十二条 百福借记卡遵守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卡面印制的有效期到期后无法使用的,可更换新卡;持卡人需要换卡的,可前往江西辖内农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换卡。更换新卡后,旧卡由发卡行予以回收剪角作废处理;未提供旧卡回收销毁所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换卡后百福借记卡卡号变化的,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发卡行协助持卡人将各类签约转移至新卡;对于不能通过发卡行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或服务,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保号换卡(包括百福借记卡、社保卡等银行卡产品)业务需等待发卡行制作新卡,发卡行将在制作完成后,通知持卡人前往原办理网点换卡。如在提交换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到原换卡网点领卡的,为保障卡内资金安全,发卡行有权对卡片进行作废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应积极配合发卡行开展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等尽职调查。持卡人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国籍、职业等个人资料变更的,应及时到发卡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对于未向发卡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导致发卡行无法开展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等尽职调查的,发卡行保留拒绝发卡的权利。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对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包括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借记卡、贷记卡等)、假冒他人身份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发卡行按照《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要求,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银行账户功能,但不影响与发卡行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款项缴纳(税款、社保、水电煤气等基本生活保障款项)。上述单位和个人再次符合新开立账户条件后,发卡行将加大开户审核力度。如存在假冒他人身份开立借记卡的,发卡行征得被冒用人同意后,有权予以销卡、销户。
第三十五条 百福借记卡业务纳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范围,发卡行按照规定向监管单位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自律规定,以及银行卡组织等金融业行业惯例和发卡行制定的相关业务规章办理。发卡行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如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南昌农商银行官网、网点公告、微信公众号等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满45个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生效,公告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百福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百福借记卡的,可向发卡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发卡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八条 发卡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卡行官网、网点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百福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上一篇:
下一篇:



赣公网安备 360109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