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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进一步明确全面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4月29日发布通知,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做了补充通知。该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金融机构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另外,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知还表示,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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