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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服务

  股份转让与质押

  第一条  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本行股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股权转让有关事宜。

  第二条  本行股份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行股份总额1‰以下的股份转让,转让股东应向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拟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和转让对象的基本资料,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和拟转让股份的股权证。经审核同意后,本行应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换发股权证手续。

  超过本行股份总额1‰的股份转让,转让股东应向本行董事会申请批准并如实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董事会应在接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60日内,对申请的股权转让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并将该决议送达申请股东。董事会做出不批准决议的,应在决议中说明理由。董事会批准转让股份的,本行应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应在接到批准决议之日起20日内与受让人共同到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换发股权证手续。

  第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的除外。

  第五条  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如发生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企业解散、被撤销、分立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本行;涉及到股东名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携带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到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换发股权证的,由本行股权管理部门换发股权证。

  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而发生股份继承的,继承人应在继承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到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办理换发股权证和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第六条  本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七条  本行前10名法人股东、前10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更的,本行应对本章程的记载作相应修改,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做出上述修改后,本行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到本行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本章程修改备案。

  第八条  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笔贷款未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九条  本行不接受以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事先告知本行董事会,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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