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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咨询[15]第32期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法律工作咨询

[2015]第32期

省联社风险合规部编发                  2015年12月10日                                                         

为不断推进“法治银行”建设,树立法治金融思维,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风险合规部根据法律工作事务的开展,结合省联社法律顾问的法律咨询业务,不定期编辑制作法律工作咨询,下发给各成员行社,供参考学习

1、某行社咨询:借款人借了500 万, 由于要用三个抵押物办理抵押,所以签了三份借款合同,发放的时候是按总数发放,问这样操作是否会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律师解答:不影响,但因合同号不同,可能导致信贷管理系统无法出账。

2、某行社咨询: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是否需要对原有的贷款手续进行变更?

律师解答:不需要,原有的贷款手续仍具有法律效力,该借款人予以承继,但更换法定代表人后的所有相关手续,应以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署,要借款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确认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

3、某行社咨询:办理展期应注意什么?

律师解答:首先要由担保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 与借款人向债权人提出展期申请;其次债权人审核,如果符合展期条件的,可以办理展期。

4、某行社咨询:联社想办理一笔委托贷款,下面信用社可不可以办理?要防止怎样的风险?

律师解答:办理委托贷款,要以联社的名义办理,联社是法人单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办理委托贷款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委托人与用资人的法律关系,作为联社受托人来说,不承担该委托贷款的所有风险及责任,一切风险及责任由委托方和用资人负责。

5、某行社咨询:一个公司为一笔贷款抵押,但是办理抵押登记之后,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变更,问:这样是否会影响抵押的效力?我行应采取什么措施?

律师解答: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公司主体的存续,主要该公司在借款合同上有效签章,抵押物仍在该公司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但更换法定代表人后的所有相关手续,应以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署,要借款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确认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

6、某行社咨询:某个自然人借款后,以一个合伙企业的水电站进行抵押,现在水电站的名称变更,增加了普通合伙,现在要办理展期,问:信用社应注意什么?抵押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限是否会影响抵押的效力?

律师解答:办理展期,可以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但需要抵押人和借款人共同申请,抵押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并加盖名称变更后的印章。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登记机关的登记期限不影响抵押的效力,但是目前有的判例认为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这样就造成登记机关的登记时间比实际抵押的期限短,从而丧失抵押优先权,故建议今后办理抵押登记的期限要比借款合同的期限长两年。

7、某行社咨询:一个担保公司在我行提供担保贷款,存入5000 万保证金,但是后来由于资金使用,又转走1000 万,剩余4000 万,我行发放了贷款以后,发现担保公司有套取使用贷款的情况,而且有担保公司相关人员涉及到在外大额融资等情况,我行认为对贷款的收回造成严重影响,现在贷款没有到期,有欠息情况,我行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把担保公司的4000 万保证金扣划用于归还贷款,担保公司向我行提出异议,其认为贷款没有到期,不能扣划保证金,问我行能否扣划保证金用于归还贷款?

律师解答:如果你行发现担保公司有影响债权的情况,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以及双方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扣划保证金用于归还贷款。

8、某行社咨询:一个商户要农商行给其发放标明“授予其三亿授信”的铜牌,以配合该商户对外出售商铺的宣传,但农商行只授予其1.4 亿授信,且贷款还未实际发生,问:农商行能否向其授牌?

律师解答:由于实际授信并没有达到3 亿元,且贷款没有实际发生,建议不宜向其发放。

9、某行社咨询:有个担保公司为客户进行担保,现在借款人没有归还贷款,我行就扣划了保证金,担保公司其中一个股东要求我行提供借款人审贷期间所有的资料,我行能否提供?

律师解答:可以不提供。

10、某行社咨询:用于贷款抵押的店面,抵押权人是否有权收租金?

律师解答: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一般来说,抵押权人没有权收租金,只有产权人或出租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收取租金。

11、某行社咨询:保证人代借款人还款后,要求信用社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是否可以?

律师解答:保证人代偿以后,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不需要信用社起诉。

12、某行社咨询:有位基层信用社主任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后送去抢救,几天后死亡,其家属向联社要求给其按工伤处理,问是否可以?

律师解答: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如果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在48 小时内死亡,视为工伤,但他这种情况,如果严格按照法规规定来看,还不属于,尚存争议,对此,你社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委员会对该死亡进行鉴定,属不属于工伤,如果你社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应尽快与工伤保险单位取得联系,如果工伤保险单位可以给予工伤认定,要向工伤保险单位提出相关理赔。

13、某行社咨询:担保人请法院来调取借款人的相关材料,是否能够提供?

律师解答:建议只提供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还款的情况,其他内部资料可以不予提供。

14、某行社咨询:客户办理了房屋预售房抵押贷款,现在开发商要把预售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借走,去办理房产证,问:是否能借?有何风险?

律师解答:一般是不能借,只能出具证明,要求在办理房产时,将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可能会带来失去抵押效力的风险。

15、某行社咨询:对于逾期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已经产生不良贷款的借款人,信用社能否通过报刊媒体、公共场所的显示屏、信用社营业场所的公众显示屏等地方进行催告公示?这种做法有什么风险?

律师解答:该种做法有可能会涉及到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目前我国比较通用的做法是通过司法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公示,债权人自己通过这种做法的相关手续比较严格。要谨慎使用这种方式,要保证借贷事实是明确的,没有异议的。

16、某行社咨询:一个借款户法定代表人已经失联,该企业已经停产,但是该笔贷款有保证人,还未到期,现在我行拟准备提起诉讼,但是了解到其对外债务特别多,其他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政府也有这个意向,问:我行是应起诉好,还是届时参加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好?

律师解答:建议有抵押资产的,可以先行提起诉讼,可以要求保证人提前归还贷款,代为清偿。

17、某行社咨询:有一个我行客户要在工商银行申请1.5 亿贷款,该客户找到我行,要求我行参加工商银行的银团贷款,这样可以降低贷款利率,但是不要求我行实际发放贷款,问:如果我行参加银团贷款有何风险?

律师解答:如果参加银团贷款,那么你行就成为贷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应放贷款,借款人应提供相应担保,但是担保是提供给工商银行的,如果你行发放了贷款,那你行就没有相应的救济保证。因而,你行应当在此之前与工商银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不承担发放贷款的义务,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18、某行社咨询:某学校的一名学生(未成年)在我社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现为支取生活费,却又不记得密码,想办理挂失,但是父母又在外地,学校也没有出具证明或委派老师来办理,那么能否为该学生办理?

律师解答:因为其监护人不在身边,而且委托了寄宿学校代为管理,建议由寄宿学校委托班主任携相关证明前来办理。

19、某行社咨询:一个单位开了张定期存单到期了,但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免职,无法提供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现在存单到期要转存到单位账户,能不能用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公章办理?

律师解答:只要这个单位的预留银行印鉴没有变更,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由此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该单位承担的承诺,就可以办理。

20、某行社咨询:借款人的房产拆迁,我行能否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抵押物?

律师解答: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新增抵押物或者提供新的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一种是用拆迁补偿款偿还贷款。

21、某行社咨询:有些客户已经上了农商行的黑名单,已经多年没有还款,现我行发现客户有存款在我行,能否扣划用于还贷?

律师解答:法律法规规定银行没有权利扣划客户的存款,一般采取的是通过法院诉讼保全,判决给付方式比较合适,当然,如果银行不怕成为被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采取扣划方式,但要做好准备当被告及应诉,并且要考虑声誉风险。

22、某行社咨询:新余法院到我社来扣划客户存款,但是该存款账户已被其他多家法院查封、冻结,问:我社能否让其扣划?

律师解答:不能让其扣划。要其与首封法院联系,法律规定,一般由首封法院先行处理,如果信用社代为扣划,很可能会被首封法院限令追回,并可能遭受罚款的可能。

23、某行社咨询:原来农信站有些代办员现在要求给予生活补助,对他们该如何回复?

律师解答:这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在当时的代办员都是兼职,农信社已按相关规定对兼职代办员发放了代办费用,已履行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存在要再给其他的生活补贴,何况很长一段时间是由农行负责管理的,因而,对于历史问题不宜再协商,否则,将带来后患。

24、某行社咨询:有笔贷款,借款人用林权办理了抵押贷款,同时又有第三方提供了保证担保,问:起诉到法院执行后,保证人是对全部贷款承担责任,还是处置了抵押物后不足剩余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一般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先偿还,然后再由保证人对剩余部分清偿。

25、风险管控提示:

在经济形势下形的情况下,应做好以下风险防控工作:

一是要加强贷款风险防控。要合理规划信贷规模和结构,结合经济发展特点及自身实际,平稳开展各项业务;贷前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审查,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后做好跟踪监督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防范借贷风险。

二是要谨慎采取压贷措施。为保证金融资产安全,采取适当的压贷措施是必要的,但一律压贷甚至违约,造成好的企业受影响并累及其他无辜企业,最终将危及金融安全。

三是要建立与市场挂钩的贷款利率机制。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在目前经济下行周期,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针对不同企业推出不同的利率标准,开发更多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建立与借款企业的良性互动关系。

四是要建立金融机构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发挥信息技术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整合各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信息,各银行在向企业授信前,通过该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查询企业经营状况、贷款状况等,强化贷前、贷中和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

本期发送:信贷管理部、各成员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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