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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咨询[15]第20期


奉新农村商业银行

法律工作咨询

2015]第20

风险合规部编发                     签发人:                                                                                                                               

为不断推进“法治银行”建设,树立法治金融思维,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风险合规部根据法律工作事务的开展,结合省联社法律顾问的法律咨询业务,不定期编辑制作法律工作咨询,下发给各部门、支行及分理处,供参考学习

1、某客户早在十几年前以大队名称个人身份证号码开立了一个人结算账户并设有密码,如今持有存折的大队出纳已换了好几轮(前任死亡)现任出纳不知道密码,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按挂失处理,由存款人向农商行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在报告中写清该账户的资金存款情况、密码遗忘的情况,申请重新设立相应密码,并承诺由谁变更密码所带来的一切的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报告由经办人及存款人签章确认,并带该存款单位的合法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

2、借款人与其“配偶”未领结婚证,但存在十几年的事实婚姻,请问借款时两人都要来签字照相吗?

答: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已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但鉴于借款人与其同居人,虽未领结婚证,已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存在着财产共有关系,因而,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可以要两人都来签字照相。

3、某企业在银行发生借贷,法人代表及其配偶都签订了承担债务的协议,在贷款合同还未终止期间,该企业变更了法人。请问原法人代表及其配偶是否还承担连带责任?

答:如果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明确承担债务责任,只要该债务的承担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企业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其仍应承担债务的承诺;如果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对该贷款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在保证期间内,其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代为偿还有关债务。

4、某人同时担任了几个企业的法人代表,现以其中一家企业申请借款。请问其他企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答:对此问题,首先要区别企业法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的概念,企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并合法存续的企业,企业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定代表人是该企业的负责人,一般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所行使的职务行为,其后果及责任由企业承担;其次要区别是法人行为还是法定代表人行为,虽然该人同时担任了几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借款为一家企业,如果该企业不是分公司或分支机构,那应当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他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其他企业为该企业的借款进行了连带责任担保,应该承担。

5、他项权证期限问题。比如客户它项权证到期日为2015 年10 月5 日,我行贷款到期日为2015 年10 月10 日,超过了他项权证期限。若该笔贷款发生风险,这样是否会对贷款后期清收产生影响?

答:他项权证日期或抵押登记日期与抵押合同日期不一致的,以抵押合同日期为准。

6、据了解,其他银行不能代理开卡,只能代理开存折且不能设置密码。而我行可以代理开户,且可以设置密码。那么,为什么可以代理设置密码却又不能代理改密呢?关于银行账户的密码更改问题,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

答:因为密码是储户办理存取款的钥匙,如拥有该钥匙,就可以办理存取款业务,故对密码的设置及改密一般要求是存款人本人,至于密码的更改问题,目前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家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相应的规定,但对银行账户的密码设置及更改各家金融机构都采取慎之又慎的做法,以防给客户带来存取款风险。

7、关于按揭贷款,借款人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候是未婚,在贷款发放之后至办房产证之前这段时间,客户结婚了,配偶在办证时向房产局提出房产证上要加上其名字,房产局让客户要求银行出具同意函。请问银行可否拒接客户要求?

答:银行可以拒绝客户的要求,因为根据所签订的合同,配偶不是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要变更合同,需要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反之,如果银行要给其出具同意函,也要先由其夫妇写出书面申请,提出增加其名字,并在合同中追加该名字,在申请书中至少应写明愿承担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及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的承诺。

8、已在我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因借款人其他债权被申请财产保全,问是否会影响我行诉讼执行?且目前借款人失踪,无法联系到借款人及其家人,法院传票无法送达,该如何处理?

答:(1)其他债权人申请对抵押物进行财产保全,不影响你行的优先受偿权,但在执行时,会出现首封法院执行该财产的局面,因而,你行要向首封法院提出该财产已抵押给你行的声明,并要求在处置该财产时,你行拥有优先受偿权;(2)该借款人下落不明,法院可通过公告送达,公告期后,可进行开庭审理。

9、贷款展期是否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答:贷款展期要求抵押人及借款人向农商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审查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办理展期,一般来说,展期不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但在处置期限上要注意,还应按原有期限的两年进行处置。

10、有一客户贷款,用厂房办了抵押,是否还要用土地办理抵押?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采取的是“从一原则”,即土地办理了抵押,地上附着物随之抵押,反之,房屋办理抵押,土地也随之抵押。如果用厂房办理了抵押,土地就随之抵押,如果在厂房办理了抵押,还用土地再办理贷款抵押,会出现重复抵押的风险。

11、贷款客户文本中,有关贷款人与其配偶的结婚照上,配偶的姓名与身份证上姓名有一字相差,例如:一个是利,一个是莉,这样的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合法性吗?存在贷款风险性吗?

答:如果两证出现了姓名的不一致,应由当事人出具为何不一致的相关说明,并由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如果确系一个人,要其以身份证的姓名办理相关手续。

12、在我行原来的柜面操作中,销户业务规定一定要本人持身份证前来办理。但前期的管理提示做了相应的更改:销户可以代理,代理人只需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即可办理销户。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因为身份证件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取得,如果真的出现纠纷,银行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答:银行对于客户的身份证审核,应尽形式审查的义务,如果银行对客户身份证审核错误,如明显作废或假身份证,银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责任的承担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现行来确定,谁的过错大,所承担的责任就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13、无印密的存折取款,是否需要出示身份证,代理人是否可以取款?

答:如果是代理人代理取款,应出示存折持有人身份证,还需要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

14、客户持大量的他人存折或卡来取款是否可以办理,怎么规避相关的风险?

答:对此异常情况,首先应采取审慎办理,即查明客户为何持有大量的他人存折或卡;其次在查明情况的前提下,可按具体情况具体办理。

15、企业法人在银行发生借贷,在履行债务之时,贷款合同还未终止。在此其中,企业股东发生了变化,但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我行追加了股东担保合同签订,企业股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问,法人代表及股东变更,是否影响该企业对我行发放贷款的偿债效率?

答:企业的借款行为不因股东发生变化而影响债务的偿还,故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不影响该企业对你行发放贷款的效力;如在此期间,股东还对该企业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股东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16、企业或法人代表,股东个人在我行发生借贷,从中该企业法人或股东对另家企业进行了担保,就此另企业贷款到期,没有按合同规定进行债务偿还且被起诉到法院,请问,该企业若继续在我行发生借贷,是否对我行贷款有偿贷影响?如有偿贷影响,有关司法部门对该企业账户进行冻结止付,请问,其中企业账户包含贷款受托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吗,若如果还款和放款资金进入该账号,是否影响企业资金进出,法院是否可以解冻,还是另开立账户?

答:(1)有影响。该企业在偿还债务出现违约情形,不宜对该企业再进行发放贷款。(2)如果该企业的账户被司法机关进行了查封冻结,该账户钱款只能进不能出,因而,更不能将贷款转入该查封账户之中。如果债务人与申请法院查封的申请人解决了相关纠纷,法院可以解冻,在没有解冻的情况下,一般不宜对该企业发放相应贷款。

17、企业法人代表同时拥有两家不同公司的股份,两家公司都在银行有贷款,若其中一家公司贷款出现风险,未能按照贷款合同进行偿还,贷款逾期。此种情况是否对另家公司偿还贷款造成影响?如果对该法人私账进行冻结止付,是否按照股份占有额进行扣划,且为贷款正常的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如果该两家企业不是关联公司,而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相关债权债务应各自承担,但基于该两家单位系同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多或少将对另一家贷款公司有影响。如果贷款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又未为该款提供相应担保,无权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进行查封冻结,也不能按照公司所占股份进行扣划,银行贷款只是一般债权,并不拥有优先受偿权。

18、某企业在抵押物充足的情况下在我行发生借贷,若企业归还部分贷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照抵押比例抽走相应的抵押物?如抽走抵押物,是否影响我行贷款的法律效力?对我行发放贷款是否有偿债影响?

答:在正常情况下,要等企业偿还完全部贷款后,才能释放抵押物;如果该抵押物的他项权证是分别登记,可分别处理,但如果是一个他项权证的情况下,不宜办理,且无法操作。因为释放出去,会对银行发放贷款带来风险。

19、合作社的联保贷款客户,其资产(如猪场)因其他债主申请财产保全被法院查封,我行该采取何种手段来保护我行的贷款不受损失?

答:对此可申请法院对该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如果该财产系银行的抵押财产,将拥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不是,可作为一般债权,参加该资产处置的分配。

20、某公司为销售饲料发展客户,希望与我行合作,以养殖户向我行贷款,公司担保的模式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该公司是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50 万美元,投资额为70 万美元,公司2 个股东均为外资企业,只对公司承担投资额内的有限责任,而与我方签订的协议授信总额为2000 万元人民币,是否存在协议总额过高问题?

答:一般来说,对企业的授信额度,应审查该企业的资产状况及注册资金状况,如果该企业的资产状况及注册资金均低于2000 万元人民币,而银行的授信额度明显偏高,对此,应对该企业的实际资产状况及注册资金状况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

21、某公司与我方签订的协议,没有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但有法人代表签名和公司公章。只有该协议是否有效,是否会导致法律风险?另外协议中有要求该公司为农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内容,但为了简化流程,该公司提出其担保的农户贷款不再签订单户同意保证意向书及保证合同,这是否为有效担保?

答:(1)一般来说,在法律的最低层面,企业只要在与银行的协议中加盖了企业法人印章及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就合法有效,公司股东会出具的决议,只是银行在签订协议前对该公司贷款的真实行为的审慎审查。(2)在办理该公司为农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过程中,应对每户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签订连带保证合同,不能签订意向书,因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在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一致。

21、如今电子银行的普及,假如手机银行及网上银行被盗用,银行会不会出现不利的风险?

答:这要看具体的被盗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我国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制,如果是由客户自身造成的,其应承担完全过错责任,如果是由银行所造成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2、目前在我行办理开户、大额取现或转账业务不需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只需扫描,在法律上若干年后会存在风险隐患吗?

答:所留存的扫描与复印件具有同等效力,只要所留存的扫描件没有形式错误,且能够保存,一般不会因为是扫描件而存在风险隐患。

23、对于法院冻结止付我行的贷款保证金账户,客户在我行还有贷款的情况下,对于处置保证金我行是否有优先权?

答:如果银行与客户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客户将保证金存入银行的特定保证金账户,使该保证金特质化,在处置该保证金时,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

24、在存款人已死亡的情况下,代理人挂失应具备哪些条件才不至引起法律纠纷?

答: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应该由代理人持继承公证书前来办理,一般不会引起法律纠纷。

25、办理抵押贷款,要求是先批复贷款,然后到房产局办理他项权证登记,但是在具体的业务办理中,会存在先登记他项权证,后进行贷款批复的情况,这样的情况,抵押是否有效,处理时,能否有效处置?

答:只要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合法有效,但这种办理方式和流程容易出现合同瑕疵及纠纷,比如,签订合同的期限会不一致、抵押担保合同会出现多份的情况,因而,在办理相应手续时,应慎之又慎。

26、未成年人财产处置的,一般只能用于其学习和生活,那未成年人的财产是否可抵押,如果能,在办理抵押过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答: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能擅自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除非是用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医疗、教育等情况。但由于大部分家庭将房产上在孩子名下,是为了规避遗产继承税,对于这类房产办理抵押时,要求抵押人出具是为了规避遗产继承税及过户手续费等才将房产证的户名落在孩子名下的情况说明,购房钱款均为父母所出,该房实际系共有,如因该房屋出现抵押处置问题,抵押人愿承担一切责任,并对该贷款承担全部连带偿还责任,同时出具购房发票和购房转款证明,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27、有的公司或企业可能股东较多,有一些是小股东,所占股份很小,且可能长年不在家,而公司、企业贷款,均需要提供股东会决议,是不是必须100%的股东签字才有效?

答:股东会决议是银行审查其贷款条件或担保条件的审慎参考依据,但从法律的最低层面来说,只要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借款合同,加盖了企业法人印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就合法有效。至于股东会决议是不是必须由100%的股东签字才有效,这取决公司章程,按《公司法》的规定,分两种形式:一种是1/2 通过,一种是2/3 特别通过,因而,不一定就是100%。

28、农商行的股权反担保中的股金,是不是一定得在工商登记或进行公证,在处理时,才对保证人是有效的担保,否则无法处置?

答:一般来说,股权或股金办理质押要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如果工商部门不办理,可由公证部门办理,或者由股权及股金登记机关办理。在处理时,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办理了登记的,可以优先于未登记的,但登不登记,和处置没有关系,只要债权人对其股金都可要求法院查封冻结及处置,只不过,质押担保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29、股东用其所在企业的股份为他人担保的,如果被担保人出现不能偿还债务情况,该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他人,这种股份转让是否有效,该部分股份还需要对担保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吗?

答:如果该股权已办理了质押止付,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质押登记,一般来说,该股权无法进行合法转让,其转让行为为无效,该质押担保的股权仍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0、夫妻借款方面的问题:王一与李一为夫妻,2005 年因粮食加工需要资金周转,以王一的名义向某支行申请借款10 万元,该支行向王一发放了贷款10 万元,办理贷款手续时夫妻到场,但相关手续均由老婆李一签字,2008 年判决离婚,债务由李一承担,李一于2012 年归还了贷款本金10 万元,结欠利息挂账处理,现贷款本金已全部归还,但还欠挂账利息6.1万元,已形成不良记录。问题:

(1)王一以离婚判决为由,说债务与本人无关,该支行除追李一外,还可以追王一归还结欠的贷款挂账利息吗?

答:这要取决于支行出具的相关证据是否证明王一是该借款的借款人,李一是否证明该借款为共同债务,如果是,可以对王一追索其所欠贷款。

(2)王一向银行投诉,说本人未签任何字据,也不知道借款的事,这是李一(前妻)和信贷员的个人行为,与本人无关,要求清除其黑名单,挂账利息未还清,王一可以要求削除黑名单吗?

答:如果该贷款无法证明王一是该借款的借款人,也像其所说,根本不知道该借款的事,王一可以要求从黑名单中剔除。

(3)如王一以未签任何字据为由起诉银行,银行能胜诉吗?出现这种情况银行如何应对?

答:这要取决于银行的相关证据,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王一是借款人之一,银行能胜诉,如果不能证明,银行将承担败诉责任。出现这种情况,首先要查清事实;其次要王一写出情况说明及报告;再次要求王一和李一与支行进行协商。

31、借名贷款问题:张三以李四名字借款5 万元,李四不知情,且借款手续由张三办理,2012 年经过多方催收,张三通过转账归还了部份贷款本金, 利息挂账处理,结欠本金100 元,挂账利息全部未还,现李四发现有不良记录,向银行投诉,要求还清贷款本息及消除黑名单。问题:

(1)李四可以以张三诈骗贷款为由直接向公安报案吗?

答:李四可以向公安报案,但公安不一定会对此案进行立案,因为张三没有造成李四的实际损失,且张三也基本归还了所借贷款,不存在有占有钱财不予归还的行为。

(2)银行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张三或直接向公安报案吗?

答:可以向法院起诉张三,要求张三归还所欠本金及利息,虽然张三以李四的名义骗取贷款,如该贷款拒不归还,有占有及逃匿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鉴于张三已基本归还了本金,所以该案以民事诉讼较为合适。

(3)出现这种情况银行如何应对?

答:应该找张三追索所欠借款本息,要求张三向银行出具欠款确认书,在确认书中一是确认所借贷款金额、所欠贷款本息;二是承诺还款期限。

32、挂账利息问题:贷款本金已还清,挂账利息未还清,借款人以本金已还为由,拒绝归还挂账利息,银行可以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追偿挂账利息吗?

答:银行可以向法院起诉借款人所欠的相关利息,因利息也是债务,借款人有义务归还。

本期发送:各部门、支行及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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