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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咨询[15]第17期


  奉新农村商业银行(筹)

  法律工作咨询

  [2015]第17期

  风险合规部编发                       签发人:

  风险合规部结合省联社法律顾问的法律咨询业务,编辑制作风险提示,下发给各部门、支行及分理处,供参考学习。

  1、房地产贷款风险和民间融资断链对农村信用经营的影响和危害?信用社如何规避房地产泡沫和民间融资断链风险传导至银行?

  答:房地产贷款风险和民间融资断链对农村信用经营带来违约风险,如果信贷资金不能及时收回,会给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带来影响,使贷款的不良率及不良贷款会上升,影响信用社的正常经营。

  对此,信用社应如何规避房地产泡沫和民间融资断链风险传导至信用社?建议:

  一是减少对房地产市场及民间借贷的投放,因房地产市场已出现泡沫破裂;

  二是尽可能收回投放在房地产市场及民间融资的相关贷款,及时将信贷资金回笼,避免违约风险产生;

  三是对可能出现房地产或民间融资问题的客户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

  四是尽量的将有些高危房地产及民间融资风险转嫁出去。

  2、农村信用社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应注意的问题?民营担保公司涉及民间融资等风险后,其存入信用社的保证金是否可对抗第三人?

  答:(1)债权人对于担保人的要求来说,是保证人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因而,对民营担保公司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要对担保公司的代为偿还的保证能力进行严格审核;二是要对担保公司是否涉足民间融资要进行严格审核;三是对民营担保公司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估,在前述情形核对清楚之后,方可考虑合作事宜。

  (2)担保公司存入到信用社的保证金,要采取保证金特定化,最好采取保证金质押担保,由信用社设立质押担保账户,将保证金存入到质押担保账户之中,质权人对质押保证金有优先受偿权,可以抗辩第三人。

  3、假如一借款人死亡,派出所户籍查询只能查询到其妻子一人,其子女已成家迁出户口,我社为收回债务对其继承人诉讼,能否将其子女一起诉讼,如可以,需另外提供什么证明?

  答:一般来说,债权人只能起诉继承了该借款人财产的继承人,对于没有继承借款人财产的人,不具有代借款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如果债权人对借款人的财产由什么人继承不清楚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其所有继承人,让其继承人向法庭举证,证明自己是否继承财产,所以,可以起诉其继承人的子女,起诉时,一是要提供借款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与被继承关系;二是最好能提供继承人取得借款人财产的相关证据。

  4、借款人拒绝或不愿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在利息单上签字是否达到催收的目的?

  答:如果支付了利息,并在利息单上签字,达到了催收目的,因为债权人不但主张了权利,而且债务人履行了相应债务,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延续两年,但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则一定要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

  5、对以国有划拨土地的地上定着物做抵押的,是否办理房产抵押同时还须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采取的是从一原则,如果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土地也随之抵押,可以不必另行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6、如抵押人为第三人的,借款人已经在催收通知上签字,但抵押人下落不明、常年无法联系的。除了采取登报的方式保持诉讼时效以外,还有其他的方式保持诉讼时效吗?

  答:象这种情况,一般采取诉讼方式,通过法院的判决,然后由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执行,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

  7、工厂的出纳或会计代老板开通百福卡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需要公司老板出示授权书吗?

  答:一般需要面签,由本人到信用社办理开通。

  8、非法得利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答:因该咨询问题太笼统,法律所规定的非法得利种类众多,现向贵社提供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以下相关犯罪数额的立案标准所作的规定,供参考。

  (一)高利转贷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30户以上的。 4、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150户以上的。5、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6、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使用假币案:涉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变造货币案:涉嫌变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六)违法发放贷款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七)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九)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十)集资诈骗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十一)贷款诈骗案: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票据诈骗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金融凭证诈骗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四)信用卡诈骗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4、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十五)职务侵占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六)挪用资金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9、客户申请贷款,个人征信授权书上配偶姓名由夫妻一方代为签名是否有效?

  答:如果代为签名是经授权或追认的,则有效;如果代为签名未经另一方同意及追认,该代为签名的行为无效。

  10、经县法院诉讼民事调解,抵押人与信用社达成抵押物经营权托管,约定用收益偿还借款本息,如因托管经营效益不佳导致负收益,信用社是否还需再次诉讼后才能拍卖处置?

  答:这份调解书存在问题,一般来说,先由法院在制作调解书时确认抵押合同有效,债权人可以处置抵押物用于优先偿还所借贷款,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可制作抵押物经营权托管的执行协议,如抵押人经营不善,或无力偿还,可以处置抵押物,用于偿还贷款。

  如果委托他人继续经营能够产生收益的话,可以要求法院对该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将该抵押物托管给具有经营能力的人经营。案件一般“一案不能二审”,如果要对该案另行起诉,需要申请法院对该调解书再审,将该调解书撤销之后,可以另案起诉。

  11、我社历年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因借款人夫妻不和等原因导致离婚,如债务人未经信用社认可,其夫妻双方通过诉讼判决、协议等方式将债务约定由无资产一方偿还,信用社是否可将其原夫妻双方同时列为被告?

  答:该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之规定,信用社可以将其原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如该行为涉嫌以离婚名义恶意逃债的,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其离婚逃债的一年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12、信用社将历年已逾期的不良贷款,对外张贴《催收公告》在其居住地附近,公告基本内容有:借款名称、住址、借款日、到期日、欠款金额(五要素),是否构成侵犯公民隐权或者其它权利?如信用社据此主张时效权利,法院是否会采纳?(如拍照打印照片)

  答:对不良贷款进行公告催收,一般来说,是法律赋予金融机构追索债务的权利,所以金融机构可以在报纸上公告催收。

  但是这种公告方式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作为主张诉讼时效的依据,而且不能确定是否是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故一般不主张用公告栏张贴催收的方式,而应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催收方式,主张权利。

  13、因目前第一代身份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因各种原因借款人进行了更名或改变了原身份证号码,我社依法诉讼时,是否可以采用现用名和现用身份号码对其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答:可以采用现用名和现用身份证号码对其诉讼,但要注明其原姓名和原身份证号,法院一般会受理。

  14、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因触犯法律被刑事拘留或判刑入狱,信用社应如何保全诉法时效或采取依法诉讼措施?如已设定抵押,应采取什么措施处置抵押物?

  答: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置抵押物用于偿还所借贷款。

  本期发送:各部门、支行及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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