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二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的规定,本行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资本管理第三支柱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行不存在子公司或投资金融机构,因此不存在并表现象。
一、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含储备资本2.5%)如下: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0%;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0%。
二、本行资产充足率及风险资产情况
(一)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本行为非上市第二档商业银行,其中信用风险采用权重法计量,市场风险采用简化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本行不存在子公司或投资金融机构,因此不存在并表现象。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结果
截至2026年6月30日,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213327.68万元,一级资本净额213327.68万元,资本净额235884.86万元,风险加权资产1989741.96万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72%,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72%,资本充足率为11.86%,优于监管部门要求法定值。
(三)风险加权资产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本行信用风险采用权重法计量,市场风险采用简化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计算结果如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827131.76万元、市场风险加权资产10.2万元、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162600万元,应用资本底线及校准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989741.96万元。
三、杠杆率情况
本行一级资本净额213327.68万元、调整后表内外等资产余额3213405.74万元,杠杆率为6.64%,优于监管部门要求法定值。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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