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逃”到底
| 信息来源:新建县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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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收录时间:2007-8-27 |
以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力,排除各种干扰,坚忍不拔,坚信正义和法制,是新建联社带来的启示。
1993年2月,南昌市机电设备总公司在新建县联社营业部贷款500万元。1998年,该总公司为了逃避银行债务,将其所有的资产转移到一个新成立的南昌市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使南昌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成为一个“空壳”公司。
2000年初,吴祖林调任联社营业部主任后,多次上门催收未果。“难道信用社500万元贷款就这样‘打水漂’了吗?不行!坚决不行!!吴祖林暗下决心,一定要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利。”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他明查暗访,历尽曲折,查到了南昌市丁公路9号原为机电总公司仓库,现被改造成为一栋8层楼的综合市场,一层产权为物电有限公司所有。为了得到有利“证据”,他查遍南昌市所有与国有资产有关的档案馆,在成千上万份档案中找寻蛛丝马迹,终于发现了其无偿转移房产的材料,并于2002年7月向新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贷款本息。2003年9月新建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同时对资产进行了保全。
南昌市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进行了上诉。因受种种因素的干扰,市中院进行了改判,判决其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案件申诉期间不妨碍终审判决的执行,南昌市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新建县人民法院解除对其南昌市丁公路9号2227.47平方米店面的保全。“如果一旦资产解封,对方就会立即处置资产,那么信用社社就是赢了官司也只能是得到一张“白纸”。为了争取时间,他在请示县联社领导后,与营业部副主任立即赶到北京,向全国人大反映情况。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四天之内下发文件,指示省高院受理申诉案件并审理,同时在审理期间停止市中院终审判决的执行。为新建县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其资产提供了“尚方宝剑”。
2004年12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诉,并指令南昌市中院提起再审。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作出缺席维护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终审判决。至此,历经五年、六次对簿公堂的维权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