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广丰农村合作银行网点自助柜员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3日 信息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量:

广丰农村合作银行网点自助柜员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ATM自助柜员机(以下简称“ATM”)是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面向社会推出的一项金融服务举措,是信用社柜面服务的重要延伸。为了加强和规范ATM管理,保证ATM安全、准确、高效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TM提供取款、转账、贷款、余额查询、理财、缴费和修改密码等全部或部分功能、每日24小时自助金融服务。

第三条  ATM按是否与管理网点在一起分为在行式ATM和离行式ATM。

第四条  ATM的名称统一标准VI为: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24小时ATM自助服务(注:安装了多个自助终端或存款机的,并报经银监部门审批的可使用“24小时自助银行”VI标示,以下相同),穿墙式ATM所安装的统一防护罩(外设)VI为:正面为“中国信合(标准VI)银联自助取款机”、侧面为“中国信合(标准VI)ATM(下方标明银联和受理国际卡等标志)+24小时ATM(标准VI)”。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管理网点职责

ATM管理网点应指定ATM专职或兼职负责人、业务操作人员、客户服务人员、保安等岗位人员,负责ATM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简单故障维护。

第六条  网点各岗位人员职责

(一)ATM网点负责人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ATM的日常管理工作;

2、检查监督ATM对外宣传、服务、营业环境、安全保卫等各项工作,严格遵循ATM管理的有关规定;

3、负责操作人员、客户服务人员、保安人员、清洁人员的人员安排和职责划分;(未指定人员和划分职责的500元/次,可以一人多岗)

4、组织业务操作人员、客户服务人员及保安人员的业务培训;(不会操作的人员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5、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妥善作出处理,确保营业厅人员和资金安全,并及时上报上级机构。(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

(二)业务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ATM的加钞、清机及对账,确保ATM账务准确;(出现账务混乱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如未及时汇报后果自负,并罚款1000元)

2、负责ATM缺钞、缺纸等原因造成的简单故障维护。每次加钞后,必须先办理一笔存取款业务,确保机具运行无误;(发现一次缺钞罚款200元,缺纸一次罚款50元)

3、负责每天上午9点和下午3点必须查询ATM的现金量,确保能为客户提供不间断的服务;(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4、负责ATM机具内部卫生,每月25号对机具进行清洁一次。(处罚200元/次)

(三)客户服务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上级机构统一要求,负责营业厅内咨询辅导、宣传解释,引导客户正确办理业务;(发现一次处罚50元)

2、负责检查ATM是否运行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责任部门予以处理;(发现一次处罚50元)

3、受理并处理客户投诉,并及时向负责人反映。(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4、负责引导有百福卡的客户使用自助设备进行交易,在柜台张贴“2000元以下取款请到自助设备办理”。

(四)保安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维持营业厅内正常的营业秩序,保证银行资金及员工人身安全;(营业秩序混乱一次罚款100元,出现恶劣事件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处罚500元以上)

2、负责ATM运行的安全,关注自助银行自动门刷卡器有无曾经附着过盗磁工具,注意ATM附近有无安装外来探头、张贴欺诈告示。(营业期间出现以上问题,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

(五)清洁人员岗位职责

负责ATM门前、厅内地面、桌台、门窗及自助设备机器的卫生清洁工作,保证营业环境的整洁有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七条  ATM内部环境要求

所有自助设备、工作人员现金操作、维修操作区域全部纳入监控范围。(现金操作未在监控范围内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ATM日常管理由各管理网点负责。

第九条  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加钞、清机等账务处理、差错管理、吞没卡管理、密码钥匙管理、故障维护、安全管理及卫生管理。

第十条  管理网点每日必须进行ATM对账,检查是否有吞没卡,并进行相应处理【ATM自助柜员机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修)】,确保账务准确。在ATM中加钞和清机(包括废钞箱中的现金)时,要严格操作程序,加强现金管理,切实做到相互制约。(未按流程处理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ATM对账发现差错时,应将差错额款项先行挂账处理,同时登记《ATM现金差错登记簿》并及时查找原因,迅速处理差错款项。(未按流程处理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ATM吞没卡管理

(一)ATM只有在接到发卡行吞卡指令、客户操作失误、机器故障时才会吞卡,ATM吞卡后打印业务回单;

发卡机构只有对中国银联规定中规定为“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07)”、“有作弊嫌疑的卡(34)”、“挂失卡(41)”、“被窃卡(43)”、“需捕捉的卡(67)”发出吞卡指令,其他条件一律不得发出吞卡指令。(未按流程处理一次罚款100元)

(二)遇到ATM吞没卡时,应与ATM对账单核对无误后,登记《ATM吞没卡登记簿》,交由ATM管理网点负责重要空白凭证人员暂时保管;(未按流程处理一次罚款100元)

(三)属于客户误操作被吞没的银行卡,在营业时间(离行式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处理)可以即时开箱取出,离行式机具但必须有保卫人员现场守护操作;(未按流程处理一次罚款100元)

(四)对ATM 终端非因发卡机构吞卡指令而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银行卡持有者的材料到ATM 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对因发卡机构吞卡指令而吞卡的,不得将银行卡交还客户;(未按流程处理一次罚款100元)

(五)对由于发卡机构发出指令吞没的银行卡,发卡机构可在吞没卡发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吞卡ATM所属单位提出收回该银行卡的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发卡机构承担;(未按流程处理一次罚款100元)

(六)客户领卡时,吞没卡保管人员应核对吞卡原因、查验身份证及业务回单,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领卡人签名登记后领取卡片;(未按流程处理一次罚款100元)

1、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持卡人姓名字母或背面签名一致;

2、持本人身份证件且所领卡片通过个人密码验证;

3、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

(七)超过规定时间客户未领卡或发卡机构未要求收回的,管理网点应对卡片(除百福卡)作剪角处理,填制《ATM吞没卡上缴清单》定期上交销毁;销毁时应由银行卡管理部门、财务、保卫、稽核等部门进行监督,并填制《ATM吞没卡销毁清单》。(未按流程处理一次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ATM密码、钥匙管理

(一)ATM密码、钥匙必须双人管理,一人管理ATM保险柜密码,另一人保管ATM保险柜钥匙及钞箱钥匙,严禁钥匙、密码由同一人掌握;(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二)ATM保险柜密码由岗位相对稳定人员管理,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更换管理人员时,新管理人员应立即更换密码。变更时需要上报至电子银行部并做好记录;(未按规定处理一次罚款500元)

(三)日常使用的ATM保险柜钥匙,指定专人管理,ATM钞箱钥匙由有现金权限的柜员管理,不指定专人;钥匙不加钞时不得带出营业网点,日终时随现金保管;(未按规定处理一次罚款500元)

(四)ATM保险柜密码应定期更改,并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五)变更ATM密码、钥匙管理人员时应填写密码或钥匙(钥匙应详细登记注明数量)交接登记簿;(未按规定处理一次罚款500元)

(六)ATM保险柜钥匙和钞箱钥匙除留一套作日常使用外,剩余钥匙应作为备用钥匙专门保管;ATM保险柜密码由密码管理人员签字,加盖网点公章,日常更改ATM保险柜密码时参照执行;备用钥匙由管理网点负责人协同一名柜员双人签字,加盖网点公章;密封后的备份密码及备用钥匙,一并上交上级机构银行卡业务管理部门,并放入保险柜保管。(未按规定处理一次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  ATM管理网点应每日检查ATM的运行情况,登记《ATM日常运行、维护登记簿》,做好ATM日常维护工作,遇有故障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时应及时上报处理。日常维护工作主要有:(未按规定处理一次罚款50元)

(一)机具运行维护。包括ATM现金、打印纸及故障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二)监控设施维护。包括门禁、监控、报警、求助、消防等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各网点必须对ATM的运行进行定期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长于3个月。检查的内容应包括电源、地线、安全措施、安装支撑物等。检查必须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将记录存入管理网点自助设备的硬件档案中。

第十六条  ATM厂商在进行ATM维护或维修时,各网点负责ATM维护的人员应配合维护;

由于硬件故障必须打开保险柜检修时,必须在操作员和保卫人员到场后再进行维修,操作员必须先将钞箱取出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账务核算

第十七条  在核心系统中每台ATM都需设立一个物理柜员进行账务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ATM业务核算的科目

(一)101101 库存人民币现金:用于核算操作员加钞或清机时的现金,加钞时操作员尾箱现金减少,清机时操作员尾箱现金增加;

(二)101102 自助设备现金:用于核算ATM现金,ATM取款或ATM清机时ATM柜员尾箱现金减少,ATM加钞时ATM柜员尾箱现金增加;

(三)211101 个人结算存款:用于核算百福卡在ATM取款;

(四)262121  ATM长款挂账:用于核算ATM对账时的差错款(ATM长款);

(五)139111 ATM短款挂账 :用于核算ATM对账时的差错款(ATM短款);

(六)462902 系统内清算往来:用于核算非联社百福卡在ATM上取款的资金清算;

(七)46290102银联清算往来:用于核算他行卡在ATM上取款的清算(省联社清算中心专用);

(八)51110201 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本行卡:用于核算百福卡在ATM上取款所产生的手续费收入;

(九)51110202 ATM手续费收入-他行卡:用于核算他行卡在ATM上取款所产生的手续费收入;

第十九条  会计分录

(一)核心加钞的会计分录

借:101102

  贷:101101

(二)核心清机的会计分录

借:101102

  贷:101101

(三)本单位百福卡取款会计分录

借:211101

  贷:101102

(四)非本单位百福卡取款会计分录

1、ATM管理网点

借:462902

  贷:101102

  贷:51110201

2、百福卡发卡网点

借:211101

  贷:462902

(五)他行卡取款会计分录

1、ATM管理网点

借:462902

  贷:101102

  贷:51110202

2、清算中心

借:46290102

  贷:462902

(六)ATM长款时会计分录

借:262121

 贷:101101

(七)ATM短款时会计分录

借:101102

 贷:139111

第二十条  ATM业务如发生交易差错及单边账,处理流程参照银行卡现有差错和争议业务处理流程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机具凭条纸、流水纸一律到电子银行部领取、更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丰农村合作银行电子银行部参照省联社ATM机管理办法组织修订。

第二十三条  凡是违反以上条款的人员一律进行50至1000元不等的处罚(有规定金额的按照规定处罚,未作出规定的根据情况而定),对网点负责人要进行等额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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