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南丰县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9日 信息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量:


江西南丰村合作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完善法人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财务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非职工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可以由股东或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单一股东推荐的或上一届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人数应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监事选举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也可差额选举。

(二)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对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初步审查,并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三)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非职工监事义务。

(四)股东大会对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非职工监事的,由监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六)本行首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本行筹备工作小组提名。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7名非职工监事和2名本行职工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本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提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本行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行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

(四)要求董事、行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稽核工作;

(七)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九)提请股东大会罢免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和监事;

(十)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

第七条 监事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范围

第九条 监事会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在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非职工监事可以委托其他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的,或者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

(一)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二)审议本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五)对本行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决议须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为有效。表决结果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监事对决议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中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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