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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


  目  录

  1、景德镇农商银行开展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专题讲座/王明川   (省联社内网   2015年7月7日)

  2、业务宣传多样化/金典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2015年7月22日)

  3、金融机构视角下的新民诉法及司法解释/金娟  (《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第16期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2015年8月4日   论文)

  景德镇农商银行开展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

  专题讲座

  近日,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夯实内控管理基础,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景德镇农商银行开展了“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专题讲座,特邀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吴鲲担任主讲,为参会的320名员工进行相关法律的解读,并以案释法。

  在讲座中,吴处长对职务犯罪概念及常见法律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对银行从业人员违法犯罪的根源进行了深入剖析,重点分析了近年来金融系统中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原因和危害,明确指出了一些重点岗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部位。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和体会,就远离职务犯罪、树立反腐倡廉意识等方面,提出了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对策。一是坚定思想,对单位和所在岗位具备绝对地忠诚意识。二是抓好内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筑牢风险防线。三是完善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结合职务犯罪的案例和获罪人员的忏悔录,提醒该行干部员工在工作中要做到慎初、慎微、慎友、慎独。

  此次专题讲座,深入推进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增进了广大干部员工对职务犯罪的了解, 进一步增强了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夯实了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了职务犯罪。(王明川)

  电梯为媒  智“扫”小区

  为贯彻落实省联社和全行“四扫”工作要求,自2015年3月起,景德镇农商银行微贷事业部逐步落实前期准备、动员部署、跟踪督促和及时反馈等步骤,有序推进了“扫街”工作。该行微贷事业部将全市各大市场、社区进行划分,确定每个客户经理的“扫街”范围,每周统计扫街进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

  在“扫街”过程中,客户经理发现相当部分的商铺店面只是店员在负责营业,不能与经营业主直接沟通,使得“扫街”工作的效用难以充分发挥。该行微贷事业部集思广益,跳出仅在商铺店面“扫街”的局面性,决定从生活环境着手宣传。自2015年7月起,选择了景德镇市内26个中高档居民社区的电梯及附属区域进行广告投放,累计投放广告240个。同时,在小区物业开展设点宣传,覆盖客户的生活区域。如今,客户进入电梯迎面而来的不再是单调的金属外壳,而是一幅幅为客户精心打造的业务宣传广告,涵盖产品种类、办贷流程、便捷形象、管片经理等多方面内容,有效提升了“扫街”工作成效。(金典)

  金融机构视角下的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内容摘要:从案例出发,简要阐述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困境,从而引入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这一特别程序,说明其非讼的性质及意义。“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因此快速有效实现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中应包含的部分,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的立法本意正在于此。本文从成本角度和时间角度具体分析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对债权人的重大意义,特别说明了该项特别程序对金融机构而言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再回归案例,具体阐述了在特别案件中,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对于申请查封人或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都能达到“双赢”的局面。

  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  申请  意义

  一、从案例出发

  2011年,某金融机构与借款人A签订借款合同并依约向其发放贷款20万元,担保人B以其房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该笔贷款到期,借款人A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B遂与金融机构协商,拟以抵押房产抵债。金融机构欲办理过户时发现,抵押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经查明,发现某担保公司因与担保人B债务纠纷而将B诉诸法院,且向法院申请查封了担保人B的名下房产,因该案件的另一被告C失踪,故案件的送达均适用公告送达,使得案件诉讼需经较长的时间才能审理结束。如一审审理完毕后当事人上诉,则案件生效判决还将耗费更多时间,导致原本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融机构因法院的查封无法及时实现债权。

  二、传统诉讼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存在的困境

  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前,虽然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不会受到影响,但法院的查封行为以及随后的诉讼判决生效的时效性客观上会延长担保物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时间。笔者认为,担保物权人的权利不仅仅只是就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何快速有效地实现担保物权也是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中应当包含的内容。英国著名法谚早已提出,“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很显然,实践中因涉及到其他案件,担保物权被法院查封常有发生,而上述案件中因“被告之一失踪,案件适用公告送达”这一原因的叠加,更加拖延了诉讼时间,增加了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时间成本。因此,寻求其他途径解决该问题,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当务之急。

  三、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传统困境的突破

  新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民事诉讼法对传统困境有了新的突破,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一节,对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六十七、三百七十二条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作了详细的解释。该项新程序的出现,解决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快速有效地实现担保物权的困境,大大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的涵义。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即,债权人债权到期,债务人拒不归还其借款,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其担保物权直接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申请。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的性质。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具有非讼的性质:一是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自身没有被告,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益争议;二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特殊,无需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对该类申请自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三是该类申请的结果并非作出判决,而是作出裁定。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列入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七节,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等并列。该项排列方式显然足以说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的非讼性质。

  四、现实的意义

  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无需经过相对复杂的一审、二审程序,大大提高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力。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将显著降低债权人的诉讼费用成本

  《民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属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第七节列入,属于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节约了债权人的案件受理成本;其次,该类申请无需经过一审、二审,至少节约了债权人二审的相关费用。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将显著降低债权人的诉讼时间成本

  1、特别程序比普通程序的审理时间大幅缩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此外,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诸多条款对审理时间及文书送达时间所作的限制,都体现了高效实现担保物权人权利的立法宗旨。

  2、一裁终裁,无需经过二审程序。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该项规定对于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来说,可以不用提起诉讼并经过复杂的一审、二审程序并走入执行程序才能实现其债权,只要当事人对该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案件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3、无需经过管辖权异议等复杂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就其本质而言,该项申请的管辖权审查应由受理申请的法院自行作出,其他人不得以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著名民诉法学家李浩教授指出,新民诉法修订后,管辖异议条款由原民诉法第二章(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移到了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二十七条。因此,可以认为管辖异议条款是针对一审诉讼案件作出的规定。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就其性质而言为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案件中没有被告,也不用提交答辩状,管辖异议条款无从适用。另外,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立法本意即为快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若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裁定驳回申请,避免在管辖裁定和上诉移送程序上耗费大量时间,符合便捷高效处理的立法本意,又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也避免了管辖异议权被滥用。

  (三)对金融机构的特别意义

  因不良贷款影响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率、监管评级等一系列指标,故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对金融机构而言意义更为重大。一旦金融机构的债权到期而债务人拒绝偿还,若金融机构再耗费大量时间进行一审、二审案件的审理,待案件判决和执行,该项债权早已计入金融机构系统中的不良贷款,从而将影响金融机构的各项监管指标,甚至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

  五、回归案例

  在篇首案例中,担保物被法院查封不论是对申请查封的机构或是对金融机构而言都是不利的。

  对申请查封的担保公司而言,因案件适用公告送达,案件迟迟得不到判决,担保公司无法申请拍卖变卖该查封财产。因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该债权的违约金、罚息,而该担保公司又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时间成本的增加使得担保财产所要承担的额外罚息大大增加,如财产能快速拍卖、变卖,剔除金融机构的优先受偿范围内的财产余额,该担保公司的债权能更多的得到受偿。

  对金融机构而言,如需等到该案件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虽然金融机构的优先受偿权不会受到影响,但其实现债权的时间成本增加使得该笔贷款进入系统不良,金融机构需提高其不良贷款准备金率;另一方面,对发放该笔贷款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而言,由于不良的增加将大大影响其考核,从而影响员工工资和网点效益。

  因此,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可以较好地解决该问题。金融机构向担保物权所在地法院直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因该笔贷款只有金融机构一个已登记的担保债权人,各项手续合法合规,且该项贷款已经到期,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如财产拍卖、变卖后尚有余额,人民法院可冻结该笔款项,待担保公司与他人的案件纠纷判决生效并执行后直接划付。由此,金融机构无需等担保公司与他人的财产纠纷审理结束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才能实现其原本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担保公司也能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其债权。(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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