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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事诉讼法修正对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影响

  信息来源:安义农村合作银行  作者:雷永根 本站收录时间:2007-1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将于2008年4月1日正式施行。结合农村信用社业务,笔者认为,修改后的民诉法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现行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有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但将申请执行期间都改为了二年,还明确了申请执行期间也是可以中止、中断的(现行民诉法没有关于执行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农村信用社经常以债权人身份参与诉讼,上述规定值得重点关注。
  关于申请异地执行。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工作需要地方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然而,由于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有许多农村信用社的案件在当地法院无法得到执行。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可能许多农村信用社的同志都想到过申请异地执行,但实践中成功的例子却不多。由于现行民诉法对申请异地执行规定不够明确,造成申请异地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困难。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这一规定对申请异地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更具有操作性,值得我们关注。
  关于执行措施。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我们农村信用社的许多管理人员及信贷人员可能都有过这样的想法,那就是将不归还借款的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布,对欠款人施加精神压力,促使其还款。然而,多数情况下,考虑到这样做可能涉及到对欠款人名誉权的侵害,容易引起纠纷,因而并没有实施。关于这一问题,修改后的民诉法进行了明确,该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也就是说,以后农村信用在依法收贷工作中,可以通过与法院的沟通,申请法院在电视等媒体上对那些赖债户进行公布,给他们强大的舆论及精神压力,促使他们主动还款。

提示:以上观点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站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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