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扣收借款人贷款与扣收担保人存款区别
| 信息来源: 上栗县联社 |
作者:黄建林 |
本站收录时间:2006-12-05 |
借款人与担保人对信用社贷款的归还虽然有着连带责任,但从借款人帐户中扣的是贷款,从担保人帐户中收扣的是存款,这两种款项的性质不同,在运用扣款手段时要有所区别。
扣收借款人贷款,是指借款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违返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信用社需要采取追收或扣收贷款的一种制裁性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借款人的帐户中有了存款,且又不主动归还,信用社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直接扣收贷款。这是信用社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要知道,信用社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关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贷合同关系,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借贷关系是以有借有还为基础,只要借款人帐户在有存款,都应视为贷款的复原,当借款人使用借款权消失后,信用社主动从其帐户中收回贷款,并不是侵权行为。
扣收担保人的存款是指贷款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条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担保人愿替贷款人主动从自已的帐户中扣收同额存款,担保人再向被担保人追偿的一种代偿行为。这种代偿责任只能在约定的条件下有效。由于担保人与借款人不同,担保人是一种从债,从担保人帐户扣收的不是贷款,而是归担保人自身支配的存款,要扣收这种存款,目前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规定,必须在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无约定,一般不能从担保人帐户中扣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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