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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授信管理的探讨

  对信贷实行授信管理是银行业所普遍遵循的一种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目前在各家商业银行均已实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探索和完善独具特色的农村信用社授信管理办法,可以成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加强信贷管理的重要措施。
  一、信用社实行信贷授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授信,泛指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各种信用支持。授信管理是通过核定客户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当前,随着企业进一步拓展经营规模,贷款额度不断累加,承兑、贴现等多种业务的开办,以及实际存在的多个金融机构同时对同一客户提供最高额抵押信贷业务等情况的发生,信用社在控制信贷规模、管理客户信用风险方面的难度加大,有可能出现对同一客户贷款额度失控的现象,甚至不排除一些客户会借机恶意骗取信用,给信用社的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同时,这种分散的最高额抵押贷款要求客户重复提供资料和信息,反复提供担保措施,分节、分块抵押房产等,也可能给信用社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对此,我们认为,信用社可以根据当前金融界已开始实施的授信管理办法,实施授信管理,强化联社的统一管理和内部控制,避免信贷风险过度集中,增强信用社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即通过授信,首先,可以使基层社在给予客户的核定贷款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对客户发放贷款,增强业务人员对贷款的调查、审批、发放、收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感,联社也能有效地从全辖范围内控制信贷规模,防范信贷风险。其次,有利于提高办贷效率和服务质量。如果一笔贷款通过层层审批才能发放,手续既繁琐,而且浪费时间。而授权授信则减少了审批环节,缩短了贷款发放周期,使客户能够及时地获得资金支持。再者,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有利于提高信贷管理水平。联社、信用社在实施授信管理后,不必将主要工作精力放在每一笔贷款的审批上,可将工作重点转向对业务经营行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以及总体信贷规模的控制上,基层信用社的经营责任和管辖联社的管理责任得到进一步明确。
  二、信用社实施信贷授信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统一授信是授信管理的前提。包括授信主体、限额和对象的统一,这是授信管理的核心。主体统一,就是按照有关标准对同一客户报由联社统一核定其信贷总额度。对于多个关联企业在各个信用社分别贷款,由于其相互之间信用风险关联性较强,而相关信用社又不可能掌握全面情况,可由联社对该关联集团核定一个总体授信额度,然后分别授信各信用社,且分别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授信额度。限额统一,是指向同一客户提供的不同形式的信贷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授信限额之内,即对各类贷款、承兑及贴现等表内外信用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对象统一,是指授信对象为法人,不宜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及法人客户内部独立或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授信。
  (二)审贷分离是授信管理的主要运行方式。授信额度的审批实际上就是对客户今后一段时间内贷款总额的核批,只要不出现异常情况,客户可以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反复使用。为保证审批工作的客观、真实,必须实行审贷分离,这也是授信管理的前提。各基层信用社信贷部门负责对授信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和调查评估,了解其资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前景,初步测算授信额度,提出授信方案,并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联社审批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及基层社调查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并对其决策负责。
  (三)逐步推进信贷授信管理模式。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客户企业良莠不齐,尚不具备全面实施授信管理的条件。因此,信用社可先对优质贷款企业实行授信,以维护自身的资产安全。我们认为,目前可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实行授信:(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要求,内部管理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2)市场开拓能力强、产品适销对路,获利能力较好;(3)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一般不高于60%),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能保障贷款的偿还;(4)有与信用社贷款额度相匹配的结算往来;(5)企业信用等级在AA(含AA)级以上;(6)能提供足额、变现能力强的财产作抵(质)押或具有相当实力、信誉良好的法人作担保。
  三、实行授信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处理授信管理与现行信贷管理制度的关系。授信管理是在现行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的,是对现行管理制度和办法的一种完善和补充。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实际发放贷款时,应严格按照具体贷款种类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操作,不能降低发放的标准和条件,更不能放松信贷管理。但可以适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基层信用社在授信后要明确自身的权力和责任,不能超越权限发放贷款,否则要实行责任追究。
  (二)切实增强信贷监管力度,为授信额度的监控奠定基础。授信管理以客户贷款资格认定、资信等级评定为基础,以真实、完整掌握客户信息资料为条件,要求高、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风险控制工作。实施授信管理,必须进一步强化信贷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潜在风险分析。如有可能,联社可设立独立的风险分析师一职,避免因信贷员单独进行授信调查而可能出现的风险。如由信贷员全职担任授信调查,虽然能够缩短授信分析时间,却容易产生因工作量大而放松授信审查,甚至出现违规操作,即受到与借款人关系的影响,难对信贷质量作出正确评价。同时,应跟踪监测客户的经营风险,了解和分析客户本身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如出现企业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等现象致使客户还款能力下降,贷款风险明显增加的,应及时调减、直至取消授信额度。
  (三)避免授信过度集中。金融机构授信往往会因其业务领域、地理位置限制以及所处的经济环境,对部分比较热门的产业和往来较为密切的客户集中授信,并对这些产业和客户的发展前景预期过分乐观,这会出现授信过度集中问题。特别是当金融机构过分注重争取信贷市场份额时,很容易忽视这方面的危险。对此,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即: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资本金总额30%;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资本金总额的1.5倍;年末信用社存贷比例不得超过75%等等标准,杜绝授信过于集中的现象产生。
  (四)应尽力做到评估完善。避免授信风险,必须实施全面深入的授信评估,这是信用社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关键。全面的授信评估不仅包括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抵押品状况的评估,还包括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尤其是商业周期因素的评估。特别要注意考虑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条件下的授信风险,而不是完全依照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状况来进行风险评估。低调的预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风险防范的作用,从而使授信体系运转能够持续正常进行。(浙江省宁波市区农信联社江北信用社 张宁 董佳晶 )

                               信息来源:中国合作金融网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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