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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规经营是农村信用社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
  ——对存放同业款项获取高息风险的几点认识

  按照省联社工作部署,资金营运中心从10月中旬开始,组织力量,用半个月的时间,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从清理掌握的情况看,全省农村信用社有大量的大额资金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高息,总计有186笔,金额达354676万元。
  这部分存放同业款项由于收受高息,违反了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属违规经营,潜伏着很大风险。但是,我们深入基层社调研时发现,部分基层社同志对此问题却存在模糊认识,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就有关问题予以澄清,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存放同业款项获取高息属违规经营行为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同业存款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否则均属违规经营。从接受存放款的金融机构来看,高利息是不能从正常渠道出账的,其行为是偷偷摸摸的,账务经不起检查;从信用社方面看,违规经营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哪一个环节问题出现,资金即刻出现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2004年60号文件也明确要求:信用社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进行资金营运,严禁信用社到异地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二、为获取高息违规乱存放,农村信用社有过深刻的教训
  此次清理统计显示,全省农村信用社因受高息引诱,向城信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存放资金金额达6113万元,目前,大部分已收回无望。由于收受了高息,属违规经营,资金收不回时,信用社在清收这块资金时,底气不足,有的官司都无从打起,回天无力。
  三、资金存放国有商业银行收受高息依然违规,同样存在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
  有的同志认为资金存放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违规,但资金风险不大。通过本次清理,我们发现以下案例很能说明问题。违规存放往往是偷鸡不成赊把米。
  1、鹰潭月湖城郊信用社97年7月28日存放江西吉安农业银行同业款项700万元,吉安农行另给高息617400元作为手续费,信用社将其入账作利息收入,存放款到期后资金无法收回,信用社起诉,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裁决,直至2002年才收回700万本金,利息分文没有。
  2、97年定南城区社在中国农业银行吉安市支行存放资金300万元,期限一年,利率7.47%,贴现支付利息。存款到期后,农行拒付,信用社随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吉安农行承担兑付全部本金的责任,信用社收受的35万元贴水利息属违规行为,判令冲抵本金,信用社存放款没有得到利息收入。
  3、96年2月14日,4月2日高安联社原城信社先后二次在高安工商银行存放资金600万元,合计1200万元,后出现纠纷,98年11月27日信用社起诉高安市工商银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99年5月27日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定高安城市信用社所收受的高额利差合计181万元充抵本金。高安联社现仍有31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等候处理。
   4、98年进贤联社在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存放资金2000万元,由于中行所支付的高息,账务处理被检查出来,检察院介入将进贤联社收受的高息收缴。
  四、省联社资金营运中心的成立,较好地解决了辖内信用社富余资金出路问题
省联社成立后,及时设立了资金营运中心,资金营运中心通过参与货币市场业务,为全省信用社富余资金提供了有效的资金出路,信用社资金富余时,可存放省联社(目前存放一年收益率在2.91%),信用社需要资金时,资金营运中心可以当天提供,为基层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资金融通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基层信用社继续违规外存、外拆资金是更加错误的。
  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社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
  长期以来,信用社有相当一部分管理人员管理理念上存在偏差,经营上重收益,轻风险防范。工作中规章制度观念缺失,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严格落实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不高,在利益冲动的驱使下,常常违规经营。纵观每起事故案件,无不与风险防范意识差,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和违规经营有关。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的缺失是信用社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为此,信用社当务之急是加强法规和风险防范意识教育,认认真真地学习、掌握、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及省联社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地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执行规章制度必须要有铁的纪律,不能搞机会主义。特别是在利益的诱惑面前要牢牢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要在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只有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才能消除漏洞隐患,保证经营安全稳定。
  正在进行的农信社改革试点,是一次脱胎换骨式的重大变革,而依法合规的经营则是改革成功的奠基磐石,只有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才能保证农村信用社朝着美好的明天一路走好。

 

                                 作者: 彭淑清 谢南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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