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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六月国务院下发国发[2003]15号《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后,试点省区农村信用社如火如荼地朝“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目的实施改革。由于该《方案》和后央行、银监会配套的改革文件,设定了组建统一法人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基本格式,同时也规定了达到央行资金支持的最低要求,从而使部分地方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以简单追求股本金增加额、不良贷款率下降指标、内控制度的数量等“数字化”的改革目的,容易把信用社引进以下“死胡同”。
一、增资扩股中,无可非议“存款化股金”把信用社引进了“死胡同”。
当前部分地方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为了早日完成改革工作任务、达到农村信用社县级法人社和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的要求,实现股本金要增至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县农村信用社多方参与的领导小组清楚,要在短时间内在扩充股本金,难度大、任务重、且使改革跨度的时间长。为了激励投资者入股,在新的改革方案,股本金普遍推行了两种方式、即实行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金收益方式本应与信用社的经营效益挂钩,但部分地方的信用社由于多年历史包袱沉重,两种股本金对外界的吸引力不大,由此就采取对资格股实行固定利率分红(多数按三年定期存款利率),在入股后三年后可自由退股。由于这一方式的出台,本应向“三农”募股的方案,却成为向信用社职工和一些关联企业、个体户招股,农户入股额和比例下降、农村信用社姓“农”本性逐渐演变。而这将为信用社引发风险、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
1、大量以高额固定利率吸收的“资格股”,不仅践踏的金融法规,也不具有真正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上述募股方式,信用社组建一级法人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后、股本金的构成大部分由资格股组成,资格股不具有稳定性,由于可以自由退股,基本与“三年期存款”无别,不具有股本金特征,没有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并有可能在三年后,“股东”兑付股金,成立一级法人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信用社,股本金下降、资本充足率重新回到改革前的状况,改革等于失败,由此可能引发系统风险。
2、大量追求股本金的绝对额,改变农村信用社姓“农”本性,使信用社成为中小企业和信用社内部职工控制“财务公司”。现信用社基本都经历2至3次清股、扩股,而前几次都围绕“三农”实行扩股,又多年未兑现分红,为此次在“三农”中扩股增加难度。而资格股固定分红方式的“发明”,不仅解决这一难题,也为达到两种体制的要求提供捷径。而资格股的吸收、“三农”所股份份额下降,信用社逐步走出了“农村”。
3、股本金多样化,也使信用社转移信贷支持对象,“关联交易、关联贷款”是成为了信用社的主营业务。在实际中,信用社股本金迅速的增加,主要依靠大户入股,而大户基本都是信用社的借款人。因此信用社股金的增加,不免有贷款转化而来和信用社为入股者、投资者发放关联贷款之嫌。
4、固定按年分红方式,使信用社经营的好坏与投资者收益无关,与信用社职工的收入无关,改革后不能根本提高信用社的经营效益。高额的资金使用成本对已背巨大包袱的信用社,这一措施只能“雪上加霜”,风险将持续加大,。
5、由于固定分红在利润列支,该支出列入信用社资金的使用成本,同时践踏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使一部利息税流失。
二、制定高额的利率浮动机制,流失黄金客户、为信贷人员腐化提供了可乘之机,使信用社改革走进“死胡同”之二。
此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为信用社利率浮动提供较大的空间,而部分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断章取义,制定贷款利率从20%浮至120%等,浮动范围大,确定利率的标准单一、主要依据是否为属入股社员。
1、由于制定高额的利率浮动范围,与入股社员的借款人特征有着重要联系、以是否属“三农”行业性质无关重要,使信用社在改革之初就违国发[2003]15号文件宗旨。
2、制定高额的利率浮动机制,使信用社在贷款决策上的主要依据是否是属入股社员、而轻视贷款项目可行性,在具有实力的贷款项目上,设置高额利率门槛。
3、高额的利率浮动机制,也使信用社信贷员在贷款调查中,有可乘之机,利率浮动幅度成为信贷人员手中的权力。
4、高额的利率浮动机制、流失黄金客户成为必然。在信贷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下,客户的选择余地越来越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过高,导致企业成本加大,利润减少。部分业绩好的企业必然转向利率上浮不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寻求贷款支持,从而流失部分贷款周转正常的、信用好的客户。
5、高额的利率浮动机制,进一步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大幅上浮,使得本身底子薄的农户、小个体户望而却步。因这种贷款利率已超出了他们的承受力,致使一部分经营者望贷兴叹,也造成信用社贷款面逐渐变窄的现象。影响到落实国家扶持“三农”政策的效果。
6、高额利率浮动机制、增大信用社的贷款风险。部分业绩差甚至无还贷能力的企业,他们不顾资金核算成本高低,只要能贷到先用起来再说、无疑加大信用社的贷款风险。
三、隐藏不良信贷资产、大规模扩张贷款、追求央行资金支持,使信用社改革走进“死胡同”之三。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效果与央行资金相挂钩的除资本充足率外、另一指标就不良贷款的下降比例,受这一指标影响,部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绝对额和比例超“常规”的下降,虚假的资产质量、不仅套取了央行资金、也为农村信用社的今后发展和暴发内部案件埋下苦果。
一是大量通过“借新还旧”,转化不良贷款,隐藏贷款的真实形态,也使部分贷款错过清收和资产诉讼保全机会,沉淀资金继续累大;
二是在改革期间通过有关部门的“特殊关系”,大量核消贷款。实际中核消的贷款不一定属“呆账贷款”,并有盘活的可能,有些借款人还具有偿还能力,这不仅造成国家资金的损失、也掩盖信用社的内部案件;
三是大规模扩张贷款,稀湿不良贷款,造成信贷投入的盲目,增加新增不良贷款的隐患,且个别信用社还视银监机构的风险监控指标而不顾,一项指标降低、另一指标攀升。
以上三种方式,成为部分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的主要方式,勿庸置疑,那种方式都会使信用社越改越不真实,如此改革后信用社将面临的风险更大、发生内部案件的可能性加大、管理上突出的问题更多。
四、内控制度简单从变更名称、整合内控制度的数量着手,延用陈旧、简单化管理方式使信用社改革走向“死胡同”之四。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行为是信用社改革的一项“软件”要求。部分信用社为了改革期间追求所谓“资料”完整、实现上级的改革要求,在未进行充分的实际测试和分析的基础上,就大量搬抄他人和以前信用社的规章制度,大量整套、整本的内控制度、成为形式上的摆设。在实际中这部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内部管理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联社领导班子对内控认识偏差、表现在把内部控制看成是执行单纯的业务检查和检查后的处罚,把内部控制功能局限于事后,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二是内控制度本身建设与监管、内部发展的要求相滞后,主要表现信用社现行许多制度都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演变而来的,有些制度虽经不断修订,但尚未从根本上进行完善,不能进行实际操作。
三是职能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缺少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信用社各职能部门上下自成体系,各自为政,工作指导只针对本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制约和监督。
由此信用社改革如不在法人治理机构、领导班子权力制约、选人、用人制度的合理设计与规划、职工培训、业务规章等重新审定以前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行为、制定适应新的管理要求的内控制度,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以上都是笔者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些忧心,但不能怀疑国发[2003]15号文件的可行性,只有在实际中切实认真贯彻执行该《方案》,才能使信用社成为真正意义“为农民、农村经济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服务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农村信用社改革参与的各方应切实按照信用社的经营实际,按照改革方针,真正从信用社的不足之处着实,不局限于改革时间、不简单追求资金支持,将改革持续不断开展下去,信用社才能改革成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主力军”、才会增强“自担风险”的能力。
中国金融网/金融监管网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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