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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存单冒领案看结算风险

案情介绍
  2002年8月,储户黄某在江苏镇江市某商业银行以半年期整存整取的储蓄方式,将1315.26美元存入该行。存款时,黄某对取款未确定凭密码支取和凭身份证支取的方式。办完存款手续,银行向黄某出具了存款人为“黄某”的外币储蓄存单。该存款半年后到期,但黄某未及时支取。2003年5月16日下午近6时,黄某突然发现自己的皮包及放置包内的该存单被窃。由于当晚银行已下班,黄某于第二天早到银行。首先来到6号窗口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6号窗口的电脑正在启动中,他即离开6号窗口,待黄某再次回到6号窗口前,该窗口已有人在等待办理存取款业务,他便到了8号窗口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黄某忘了存单的账号及存款日期,银行根据姓名查出共有6笔名为“黄某”的存款,于是开始逐笔查询。可是,谁也没有想到的是,8时04分,一名持有该笔存款存单的冒领人也来到该银行并在6号窗口要求取款,工作人员随即为其办理取款手续。8时08分,冒领人顺利取到兑付款。8时09分,银行终于查到黄某的存款。然而,电脑屏幕显示的结果是:该存款一分钟前,在6号窗口被领。黄某等人立即意识到刚才在6号窗口的取款人即为冒领人,遂冲出银行追赶,可冒领人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黄某越想越气,决定通过法律为自己讨个公道。2003年8月,黄某将银行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己存于被告处的存款1315.26美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银行在办理挂失和付款手续中是否存有过失。
  原告黄某认为:被告银行存有三个方面的过错:一是银行在办理取款手续时,未尽审查义务,未要求取款人出示身份证,银行在取款人仅署名“张平”的情况下即付款;二是挂失当天原告黄某系第一个进入被告营业大厅,但被告6号窗口工作人员以电脑尚未开机为由未能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延误了自己挂失的时间;三是被告银行8号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挂失过程中,多次与他人闲谈,倒水、喝水、量体温等,拖延了挂失的办理时间。审理中,银行虽然提供了6号窗口冒领人冒领过程的监控录像,但未提供8号窗口挂失过程的监控录像,不能证明其办理挂失的过程无过错,应推定被告银行存在挂失过错。
  被告银行反驳:首先,原告的该笔存款已到期,支付时按规定并不需要审核取款人的身份证,而6号窗口办理付款时,原告黄某申请挂失的手续尚未办理到停止支付该笔存款的步骤;其次,原告黄某在6号窗口提出挂失时电脑确实正在开机,后原告黄某自行到8号窗口办理,被告在8时正式营业前即为原告黄某开始办理挂失手续并未中断,不能因原告黄某第一个进入银行就必须为原告黄某办理完挂失手续再进行其他业务;第三,原告黄某未能提供对该笔存款充分的详细情况,银行根据姓名查出共有6笔名为“黄某”的存款,需逐笔查询确认,到第四笔才查出原告黄某要挂失的这笔存款,不存在拖延的情况。6号窗口和大厅的监控录像得以保存系为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原告黄某诉讼时超过了监控录像的规定保存期限,8号窗口的监控录像资料因被覆盖而无法提供。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取款方式中未确定凭密码支取和凭身份证支取的方式。对于到期未支付的存款,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银行必须确认持存单人的身份,银行内部对此也明确不必取款人提供身份证,即银行无审核取款人身份证的义务。银行向持有已到期存单的“张平”支付存款的行为,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处,也未违反银行内部工作规范。原告提出银行拖延办理时间之诉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而原告黄某以银行未能提供8号窗口的监控录像有过错之说,无法律依据,亦不予采信。2003年10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之规定,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银行无错不担责。
  一审判决后,黄某以银行工作人员在为自己办理挂失时离开工作岗位,冲开水、量体温、与别人闲谈说笑,延误挂失时间,使自己的挂失存款被他人提前冒领,存在过错;且银行未按公安部门要求保存所有录像,应承担举证责任;银行为自己办理挂失用了9分钟,不符合情理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银行赔偿自己的存款1315.26美元,计人民币10853元,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称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挂失的过程中,离开工作岗位、冲开水、量体温、和别人闲谈,银行予以否认,黄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银行保存了6号窗口及营业大厅录像资料,为公安部门侦查小偷冒领存款而保存证据,是恰当的。银行工作人员在8号窗口为黄某办理挂失属于正常业务办理,在无特殊要求情况下,超过保存期录像被覆盖是正常的。由于黄某未提供挂存单的详细信息,银行工作人员在为黄某办理挂失过程中数次操作,所耗时间亦属正常。据此,黄某要求银行赔偿挂失前已被他人支取存款1315.26美元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2004年1月14日,二审法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风险防范的几点提示
  一、银行应大力宣传逾期支取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整存整取直接支取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只有提前支取才规定必须用身份证,而到期支取和逾期支取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则不需出具身份证件,只需持有存单即可支取。因此,银行储蓄宣传上一定要强化这方面宣传工作,改变很多人认为整存整取的储种到期或逾期支取时一定要凭身份证才能支取的错误认识,从而尽最大限度减少储户损失,减少纠纷发生。
  二、银行应及时提醒储户留密或凭证支取。在存款时应尽可能提请储户选择凭密支取或凭身份证支取的方式,并要求储户一定要记住存单的账号或信用卡的卡号,这样可避免存款被轻易冒领,在进行挂失时还可简化手续、节约时间。同时如发现存单丢失,应立即到银行挂失,尽量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在特殊情况下可用口头或电话、信函挂失。
  三、银行员工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一丝不苟地按操作规程办事。在本案中,该银行各岗位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开门营业,并做到及时、准确、到位地办理业务,从而为该行的胜诉奠定了基础。试想,假如该行员工上班未能全部准时到位,或办理挂失业务时拖拉,在办理业务时出现办其它私事而超出了业务办理正常时间,或者如果该储户诉讼及时,而该行无法拿出对案情审理的物证之一――保存期内的录像,那么,吞咽苦果的很可能就是该银行了。
  四、银行可增加一道防线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我们了解到,有些银行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储户的利益,在其内部操作规程中做出对到期或逾期未支取的、对支取方式无任何要求的存单,在支取时也要核对身份证规定。此做法虽严于法律法规和加重自己的责任,但对保护储户的利益确属增加了一道防线。

                                    作者:陆炜 李彪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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