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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人冒领,谁之责
案情介绍
张某工作的单位为所有职工办理了某商业银行借记卡作为工资发放卡,张某为借记卡设定了密码。2002年8月5日下午,张某从工资卡上取款2000元,第二天再次取款时,发现工资卡上少了3030元,张某觉得非常奇怪,便与银行交涉,得知该款是在异地被人从自动取款机(ATM机)上取走的,其中30元是取款手续费。工资卡明明在自己的身边,却被人从异地取走了3000元,张某认为银行未能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诉至法院。而银行认为张某虽称自己的卡和存折从未离开本人,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日该卡不在异地。由于交易是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交易的后果应当由张某承担。
法院判决
张某应承担责任。
正常情况下,张某私人密码的使用,只能是张某或者知晓张某密码的人。本案中他人从何处得知张某的私人密码?合理的解释是张某自己无意中将私人密码告知了他人,或者在操作时不注意防范被他人窥视了私人密码,甚至可能就是张某自己使用了私人密码。不论哪一种情况,均是由张某的行为所致,因此造成的交易行为应当视为张某本人的行为,应由张某承担相应责任。银行虽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但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不仅仅是银行一方的义务,而是双方都应当注意的义务。从电子签名的原则来看,电子签名的拥有者,首先负有妥善保护其电子签名不被泄露、不被滥用的义务,而张某无法证实自己已经履行了该义务。本案中异地进行的交易均是正常交易,由电子计算机进行了确认,张某无证据证明银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银行作为义务人已尽了善良注意义务,以免有科学技术不能预见、不能克服此种不安全事件的发生,故事件的责任不能就此归咎于银行。本案张某不可能于同一天下午在本地和异地的自动取款机上同时取款也是客观事实,如果确认该款系被盗取,张某可以向有关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
案情评析
究竟由谁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在这种归责体系下,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只需客观上的违约行为,而无需过错这一要件。本案中,银行与张某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张某的银行卡被人冒领,银行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没能保障储户的安全,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但是自动取款机是通过识别张某的私人密码完成交易的,银行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违约,更没有过错,不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银行是否违约?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银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因为无论是何种归责原则,首先需要有违约行为为前提。本案所涉及的交易是通过自动取款机进行的,是通过私人密码的设密和运用进入自动交易系统从而完成交易行为的。电子商务中广泛运用的私人密码具有三个基本功能:一、表明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起到电子签名的功能。电子签名的功能等同于书面签字。二、表明本人进行了交易行为,这是由电子商务的特点所决定的。私人密码的使用是审查当事人是否从事交易行为的有效手段。三、表明交易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上述三个基本功能产生了私人密码的使用效力规则,即本人行为原则,其含义就是: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保住自己银行卡的密码不被别人窃取呢?有关业内人士提醒客户务必注意:任何银行卡都有自己的密码,有的卡有交易和查询两个密码。密码只能由持卡人自己保管,不能告诉任何人。在您领取信用卡时,卡与密码在卡封内,要仔细检查卡封有无破损,并且一定要自己把卡封打开,将密码修改。不要把密码设为自己的生日、电话号码等别人容易试出的号码。还要特别注意,在银行柜台、ATM和POS上用卡取钱或消费时,输入卡号和密码时一定要注意防止被身旁居心不良的人窃取。为保险起见,最好经常更换密码。当客户在POS和ATM上用卡消费或取钱时,在注意保护好自己密码的同时,不要随意丢弃POS和ATM为您打印的交易流水单。因为上面记录着客户的银行卡号、有效期和金额等信息,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会利用客户的疏忽窃取您银行卡的信息,从而伪造信用卡。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要分开保管,而不应当图方便放在一起。
江苏镇江农行信用卡课题组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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